胡海春律师亲办案例
被告涉两项罪名指控,成功为其中一罪指控做无罪辩护,仅一罪获刑
来源:胡海春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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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10日,被告人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主动交代了上述信用卡诈骗犯罪事实。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月,被告人徐某向中国X设银行申领信用卡(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1张,后在明知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于2012年10月至2013年12月期间多次持该卡透支消费、取现,累计透支本金人民币39,107.26元。2013年12月某日被告人徐某最后一次还款后,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

2012年11月,被告人徐某向中国X商银行申领信用卡(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1张,后在明知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于2013年8月至2013年11月期间多次持该卡透支消费、取现,累计透支本金人民币9,692元。2013年10月某日被告人徐某最后一次还款后,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

辩护人介入后,会见了嫌疑人(被告),并且详细研究了案件的具体情节,审核后制定了辩护策略,在公安侦查阶段为案件争取积极主动的处理争取了先机,在审查起诉阶段还被以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两罪指控,辩护人成功在这一阶段帮助被告摘掉了诈骗罪的指控,最终被告仅以信用卡诈骗罪获刑。在是累犯(并且是同类犯罪)的情况下,在刑期方面因此有一个明显的减少。


被告人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二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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