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海春律师亲办案例
短信转发平台,涉非法利用网络信息罪,被告终获缓刑判决
来源:胡海春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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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终获缓刑判决,于宣判当日获释。(在本案当中部分当事人家属也遇到声称“有关系”、“搞的定”、“包捞出来”的所谓“能(骗)人(子)”。在这里强烈谴责这种违法犯罪的诈骗行为。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6月,被告人于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成立经营“上海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19年8月开始经营群发短信业务,被告人于某、马某某、吕某等人明知发送的营销类短信可能存在诈骗,仍然向客户提供修改了关键词的模板,通过修改短信签名、连接等内容,使带有违法犯罪内容的短信群发成功。导致多名被害人被骗共计人民币23万余元,公司帮助客户向不特定人员发送诈骗短信共计数万余条。


辩护人接受委托,会见了嫌疑人/被告,查阅了卷宗材料,反复审核后制定了辩护方案。并且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成功帮嫌疑人/被告为后续减轻处罚铺平了道路。

被告人马某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辩护人介入后,会见了被告,在案件办理过程当中,充分与被告进行了沟通,理顺了法律定性等重要问题。为后续检察院和法院对被告减轻处罚铺平了道路。在详细研究了卷宗,审核后制定了辩护策略,为法院阶段的量刑奠定了较好的基础,最终为被告争取到缓刑判决,于宣判当日获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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