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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场滑倒,双方过错应如何认定
来源:彭青春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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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场滑倒,双方过错应如何认定

案情介绍:

2013811日傍晚8时许,冯某与朋友前往附近的某广场购物。冯某左肩挎一单肩包,右手提一手包,脚穿厚泡沫底陡跟人字拖鞋,与朋友经过某广场内一大门后正常向前行走时,突然右脚向前滑出约50厘米左右、向后跌坐于地上。事发后,冯某被送到重庆市某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3815日行左侧外踝及后踝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可吸收钉内固定术),2013926日出院,共计住院46天。出院诊断为:1.左侧外踝骨折,2.左侧后踝骨折。出院医嘱:1.休息1月,每月定期复查X片;2.减少患肢负重及剧烈运动,否则可能出现螺钉断裂,骨折移位,再次骨折,骨不连等严重后果;3.对症治疗;4.加强患肢功能锻炼。用去医疗费40123.06元,该费用由某广场垫付。

20131117日,经冯某自行委托,重庆市某司法鉴定所作出万司鉴(2013)法医鉴字第69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1.冯杜娟的伤残程度属十级,2.冯杜娟的后续治疗费约需人民币4000元左右,3.冯杜娟的误工损失日评定为120日。冯某已垫付鉴定费2100元。

冯某认为是因某广场的空调故障没有即时检修而导致空调的积水将路面打湿,导致其路过时不慎滑倒在地面上而受伤。

某百货称,冯某滑倒处的风机并未工作,不可能有水,且从公司提供的监控录像中也未发现地面上有水渍。冯某是因为所穿的后高前低的陡跟厚底人字拖鞋不慎滑倒所致,该拖鞋给冯某带来很大的危险性,且未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某百货认为冯某对其损害有较大过错,应当承担70%的责任,万达可以对其进行适当补偿。

案件焦点:

本案的焦点在于:冯某穿着泡沫人字拖鞋在某广场滑倒,双方的过错如何划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据本案查明,某百货作为一个大型百货公司,为了给顾客提供一个安逸舒适的购物环境,地面上安装大理石,门上方安装风机等硬件设施以招揽顾客,但上述硬件设施也会给出入的顾客带来隐蔽性的危险,如地面稍有水渍污物,极易导致一些特殊的顾客滑倒。且根据某百货提供的监控录像,冯某正常步入大门后突然右脚向前滑行,跌坐于地面,冯某脚穿陡跟厚底的泡沫人字拖鞋固然是一个原因,但突然右脚向前滑行约50厘米,应当是地面出现有别于其他地面的原因所致。根据证人张某乙的证言,结合万州在8月处于高温天气,门上方有风机,运行时有可能产生冷凝水的事实,应当认定地面湿滑的事实。该原因是造成冯某滑倒的主要原因。同时,该监控录像所及范围内也未发现有安全警示标志。

而冯某作为一个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其脚穿陡跟厚底泡沫人字拖鞋极易滑倒的隐性危险应当有一个预判,然后由于其疏忽大意,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应承担次要责任。

因此,法院根据原因力的大小及过错程度,由某百货承担65%的责任,冯某承担35%的责任。

律师提醒

1. 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有安全保障义务,需对易发生危险的区域设立显眼的警示标牌。

2. 被侵权人有过错的,要和侵权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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