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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被监禁能否诉讼离婚?

作者:李庆  更新时间 : 2011-12-06  浏览量:580

甲:男方
乙:女方
甲因涉嫌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5个月,女方想提出离婚。应该这样办理呢?
1、是否可以离婚。
答案是肯定的,但是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的不同开庭地点可能会有区别,有些事需要在看守所开庭,有些事需要在监狱开庭。
2、有何地法院管辖呢。原则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之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经常性的情况:《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当然包括离婚)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高法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之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于被告被监禁且尚未超过一年,所以有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由于原告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并非同一地点,所以原告应向经常居住地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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