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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财产纠纷(彩礼退还)委托后积极应诉降低比例

作者:胡森轩律师团队  更新时间 : 2020-09-25  浏览量:143

案情简介:


被告***与原告***经人介绍,于2017年2月28日认识,同年3月2号订婚,并于3月16日在原告家里举行结婚仪式,被告***陪送物品六万多元,包括电脑、冰箱等家电及生活用品,在交付陪送物品时将票据全部交付于原告***一家。给付彩礼是缔结婚姻的前置程序,其最终目的是为了缔结婚姻,由于被告***未达到法定婚龄,两人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只能等待达到结婚年龄与原告登记结婚,现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彩礼,对被告及孩子的后续生活全然不顾。在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一子。


办案经过:


在当事人委托后,我们积极协商处理方案,形成对应的诉讼策略,收集相关证据,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开庭应诉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主张。


案件结果:


1.判决于**、干**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来虎**彩礼人民币76000元;


2.原含虎**与被告于**非婚生男孩虎**由被告于**抚养,原来虎XX从2018年12月开始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600元,直至孩子成年;


3.原告虎**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被告于**的陪嫁物,同时支付孩子医疗费2325.32元。


律师说法: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七条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律师提示:


在离婚后旋即提起婚约财产纠纷的当事人比比皆是,所以建议通过协商方式处理,否则若一方起诉返还彩礼,建议及时委托律师介入。

以上内容由胡森轩律师团队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胡森轩律师团队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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