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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某某诉被告苏州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
来源:余宁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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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某某诉被告苏州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

审理法院:姑苏区人民法院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昆山)律师事务所余宁律师(本人)

案情简介:

原告于20174月经被告购买扬州某开发商开发的一手房,被告为原告提供了房源信息、选房、购房服务,原告向被告支付12万元信息服务费。后原告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认为其支付给被告的12万元并未计入房款中,故认为被告取得该12万元没有依据,并否认被告提供的居间服务,故以不当得利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退还12万元。

承办过程:

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分析原告起诉的基本事实、理由与请求权基础,律师根据此前已经成功办理的同类型案件的经验,认为被告作为居间方,可能与原告签订有书面的服务合同,如果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则原告不当得利的请求权基础将不复存在,本案如原告不变更诉请,其必然败诉。

经过代理人多次沟通、询问,该公司最终找到与原告签订的《团购优惠协议》。根据该协议,代理人在庭审中的主要代理意见为:不当得利与合同之债纠纷完全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二者是各自独立的债的发生原因。原告请求权基础为不当得利,并在诉状中坚称与被告之间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协议,此等陈述显然与客观事实不符,被告已经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合同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应由合同法等法律规范进行调整,不属于不当得利调整的范围。不当得利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制度,具有严格的构成要件及适用范围,不能作为原告在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中缺少证据时的请求权基础。在原被告双方合同关系已经履行完毕且未被解除、撤销或认定无效的前提下,原告也不得向被告主张不当得利之债,否则将会剥夺被告的合同权利。

审判结果:

1、法院支持代理人的意见,本案被告胜诉;

2、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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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余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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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盈科(昆山)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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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205*********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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