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 朱亚娟
【案情简介】
以徐某为首的犯罪组织在徐某的组织、领导下、参加黑社会性质犯罪,以王某1、王某2、李某为骨干成员、成员稳定、人数较多、具有明确的分工,有组织的实施了寻衅滋事、强迫交易、非法拘禁、开设赌场、暴力讨债、承揽工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发放高利贷等二十余起违法犯罪行为,严重破坏了周边区域的经济生活秩序。被告人刘某明知被告人王某1、王某2、李某犯罪被追逃的情况下,帮助犯罪人员逃匿、为犯罪人员提供住所,致使逃避公安机关抓捕八个月,其行为涉嫌窝藏罪。
【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刑法》第三百一十条 【窝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办案过程】
被告人刘某家属委托朱亚娟律师作为刘某涉嫌窝藏罪案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着对事实与法律高度负责的态度,辩护人朱亚娟律师详细查阅了卷宗,多次会见被告人刘某,听取其供述,对案件事实进行清楚的了解,结合相关卷宗证据,提出了几点辩护意见,以供合议庭在裁判时加以考虑。
【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某认罪认罚,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1、被告人的行为虽涉嫌构成窝藏罪,但该行为仅仅发生在当时当晚,且仅被动临时受人的安排和指示,被告人是出于朋友情谊,在该案中仅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属窝藏罪中很轻的情节,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2、本案中刘某并不知情,也无参与本案其他被告人此后的任何事情和行为,刘某不应对此后的其他被告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3、被告人刘某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小,到案后如实供述案件情况,具有坦白等酌定从轻情节。
4、被告人刘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真诚悔罪。
【判决结果】
判决被告人刘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