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海峰律师亲办案例
江河海律师通过成功代理挽救一海运企业
来源:于海峰律师
发布时间:2007-07-15
浏览量:712

握住法律之舵 驶出激流险滩

——江河海律师通过成功代理挽救一海运企业

 

因为海上运输所固有的较大风险,保险业从几个世纪之前就与之紧密相连,这两个行业之间出现法律纠纷更是在所难免。而海事纠纷往往涉及的标的额巨大,相关的专业技术也相当繁难,律师的代理就显得尤为重要。日前,江河海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于海峰,凭着在海事方面的丰富经验和高超的代理技巧成功地挽救了一家陷入海事纠纷的海运企业,受到有关方面的赞扬。

 

发生韩国济州港的碰撞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五日,一个普普通通的日子,但对潍坊鸿达海运有限公司(下称鸿达公司)来说,却是一个意义非凡、值得记住的日子。因为这一天,在青岛江河海律师事务所于海峰律师的成功代理下,青岛市海事法院就鸿达公司诉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潍坊分公司及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潍坊分公司反诉鸿达公司船舶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了公正的判决。这一判决使鸿达公司摆脱了刚成立不久即陷入海事纠纷的困难境地。

19961023日,鸿达公司光船租赁海南育海船务公司总吨位5548吨的“潍洋号”货船一艘,并于1996129日在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潍坊分公司投保,保险险别为“一切险”,保险金额为80万美元,保险期限一年。鸿达公司按约定交纳了保险费以后,便开始了正常的经营。

1997716日,“潍洋”轮在福州马尾港装黄砂6350吨去韩国济州港。清晨货物装完,备车离码头,719日到达济州检疫锚地抛锚。济州港不设引水,来往船舶均由船长自引靠离本港,码头仅有一艘拖轮,但该拖轮当时正在修船厂大修,只有两艘军用拖轮协助轮船进出港。720日济州港联检人员上船联检,同时告知船方港口情况,要求船长亲自操纵靠泊。722日上午,“潍洋”轮在锚地接到港口通知后,准备进港。并用VHF电话通知了港口调度及军用拖轮准备。1045分“潍洋”轮起锚,由船长亲自操船靠泊,随着船长的一个个指令,“潍洋”轮缓缓地向济州港泊位靠近,当摇车钟显示为后退一(SLOW ASTERN)时,倒车没来;1117摇车钟为后退二(HALF ASTERN)时倒车仍没有来;船已经接近泊位,周围是其它船只,当1117 1/2抛下左锚一节时,摇车钟为退三(FULL ASTERN),但倒车还是没有来。双锚均已放下,但船已满载且倒车时主机发生故障。这时船仍在缓慢地前进,碰撞已不可避免,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失,船长只好用左漏舵。“砰”的一声,船首撞上了码头,惯性又使船碰撞了另一艘船的尾部。船终于停了下来。“潍洋”轮将港口码头撞了一个大裂缝,又将其它船撞坏,麻烦摆在了“潍洋”轮和鸿达公司的面前。

事故发生后,济州港当局向“潍洋”轮发出通知,如果729日前收不到鸿达公司对码头毁坏部分的赔款证明,将对“潍洋”轮采取强制措施。鸿达公司立即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潍坊分公司(下称保险公司)联系,保险公司收取了“潍洋”轮的抵押权证和潍坊市樱桃园公司的保函后,以保险公司的名义给济州港当局出具25万美元保函,并于19971028日赔付了部分码头修复费用95038美元。199786日,“潍洋”轮进厂修理,保险公司预借赔款人民币5万元做部分修船费用。

 

拒不理赔的保险公司反而倒打一耙

事情发展似乎很顺利,但天有不测风云。19971114日,保险公司向鸿达公司传真了一份拒赔和索赔通知,认为此次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对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不予负责,同时要求偿还先前已支付的90730美元和修理费50000美元。鸿达公司虽积极与保险公司联系,但保险公司态度坚决。无奈,鸿达公司遂委托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于海峰律师代理此案,并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推上了被告席。保险公司也提起反诉,认为“潍洋”轮到达济州后,济州港无引水,且拖轮已坏,属不安全港,不具备靠码头条件,“潍洋”轮强行靠码头结果船撞码头,一切责任应由“潍洋”轮及鸿达公司承担;而且认为此次事故属保险条款中的除外责任,不属保险赔偿责任范围,要求返还赔款。原、被告双方剑拔弩张,谁都不肯让步。于海峰律师接受委托后,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他先后走访了包括该船船长、轮机长等在内的多名证人,调阅了大量的与“潍洋”轮有关的材料,为充分把握事实真相,进而通过法律切实维护鸿达公司的合法权益做好了一切必要的准备。

 

律师帮助海运公司紧握法律之舵

通过艰苦的取证工作,并结合多年来办理海事纠纷案件的经验,于律师对事情的本来面目以及其中涉及的法律关系有了准确的把握:1996129日,鸿达公司为从海南育海船务公司光船租赁的船舶“潍洋”轮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保险公司同日签发了以鸿达公司为被保险人,保险单号为WF037/96HI010的船舶保险单。该保单注明保险险别为船舶一切险,保险期限自199612100时起至19971224时止。1997719日,“潍洋”轮第4航次自福建马尾港驶抵韩国济州港,22日上午,该轮在锚地得到港方通知准备进港。1000时机舱开始备车,在对主机进行了正、倒车试验,试验结果正常的情况下,通知驾驶台主机备妥。1045时起锚,1055时锚离底,降锚球动车进港。因济州港无引水,船长王运良亲自操船靠泊。1115时停车,1116时抛右锚一节落水刹住,准备左舷靠码头。而当摇车钟显示为“后退一”(SLOW ASTERN)时,倒车却没来,紧接着在11171117 1/2时,摇车钟分别显示“后退二”(HALF ASTERN)和“后退三”(FULL ASTERN)时,倒车都没有来。在船满载且倒车时主机发生故障,这使得船长在此前一系列的正确操作也无法避免碰撞的发生。船长选择左漏舵是在紧急情况下为使损失降至最低采取的正确措施。“潍洋”轮与码头相撞而对码头、对“潍洋”轮及对其他船只造成的损失的赔偿责任应依据鸿达公司与保险公司的约定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对于本应由自己承担的责任先是要求鸿达公司交出该轮抵押权证及提供保函的条件设置,后来竟提出拒赔甚而向鸿达公司索赔,这些行为均严重地破坏了双方在保险单中所共同确认的权利义务关系,侵害了鸿达公司的合法权益。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必须承担保险责任

青岛海事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于海峰律师出庭参加诉讼。他以周密扎实的证据作基础,以丰富全面的法律知识作保障,发挥卓越的辩才及应变能力,为维护鸿达公司的合法权益作出了卓有成效的努力。庭审过程中,针对保险公司方面的两个主要理由——1、济州港属不安全港,不具备靠码头条件;2、此次事件属保险条款中的除外责任,不属保险赔偿责任范围,于律师针锋相对地指出:1、济州港无引水,且拖轮已坏并不构成国际公认的不安全港标准,“济州港属不安全港”之说无据;2、船长正确操船情况下因平时不可能检验出的主机故障导致发生事故完全符合保险单中对保险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情况的规定。“属除外责任”之说同样站不住脚。一番唇枪舌剑,于律师的大部分观点得到了法庭的认可,法庭作出了公正的判决。

接到判决书后,于律师并没有陶醉于胜诉的喜悦,而是为能够切实地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成功地挽救一家成立不久即陷入困境的企业而深感欣慰。

 

 

 

 

 

作者: 江河海律师事务所

石峰

(本文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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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于海峰
  • 执业律所:
    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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