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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某某故意杀人证据不足辩护词
来源:马世军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17
浏览量:1687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一、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阮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

1,被告人阮某某主观上没有杀害被害人的故意。本案被告人霍某某和刘某案发当晚事前预谋找被害人余某某核查有关事情时,被告人阮某某根本不知情;这一点公诉机关起诉书和被告人霍某某供述及阮某某本人供述可以相互印证。具体见卷第25霍某某供述,问:你与刘某预谋搞余某某的事,你爱人阮某某参与没有?答:她不知道。卷第44阮某某本人供述:案发当晚霍某某和刘某从外面晚饭,喝完酒回来。霍某某和刘某在一起商量事,商量什么我不知道,我问他们,他们也不和我说……等证据材料可以证实阮某某没有事前参与预谋此事,对后来要发生的事情当时是一无所知。也不存在与霍某某、刘某共同杀害被害人的故意

2,案发前被告人阮某某一个人在家被刘某叫去帮忙喊被害人余某某的门,去喊被害人门的事也是被动去,其不是本人积极主动自愿行为。阮某某喊门时也没有觉察到霍刘二人的异常举动,加之霍某某和被害人余某某是朋友关系就没多想,便将门喊开了。由此可见,被告人阮某某不具有故意杀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

3、被告人阮某某在霍某某与被害人余某某喝酒谈事两三个小时的过程中,几次拉被告人回家,被告人都没有同意。当刘某瞬间掏凶器砍被害人时,被告人也上前阻止过但没有制止住。在刘某砍人时,被告人阮某某发现刘某带凶器了。整个砍的过程时间很短,对于被告人阮某某来说也是事发突然,始料不及,束手无策。因此,被告人阮某某当时没有想到更不希望看到本案危害结果的发生。对于二次又返回到被害人家里实施砍杀时,被告人在依然是被动回来,自己在门外,不在案发现场。

4,被告人阮某某客观方面没有实施杀害被害人的行为。本案证据材料可以充分证实,尽管第一次其本人都在现场,但并没有实施任何肢体和语言行为协助霍陈二人实施砍杀。其喊开被害人家门也不是为了协助配合霍陈二人实施伤害二被害人所为,导致本案被害人被杀害的严重危害结果和被告人喊门的行为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结合以上几点意见:辩护人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告人阮某某具备故意杀人罪犯罪构成要件,也不是本案的共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定罪量刑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显然,本案认定被告人阮某某是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

二,关于本案的量刑。

为了充分的履行辩护人的职责,最大限度内维护被告人阮某某的合法权益,被告人在本案中具有以下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量刑情节。

1、被告人阮某某是从犯,在本案中仅起辅助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被告人阮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3款规定,被告人阮某某可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阮某某一贯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属偶犯,初犯。

综上所述:基于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恳请合议庭量刑时依法对被告人阮某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此致

信阳市中级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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