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鹏律师亲办案例
九级伤残获赔20余万元,成功主张误工费
来源:郑鹏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17
浏览量:1734

委托人:叶某某

代理律师:郑鹏 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

案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窗体底端

窗体顶端

【案情介绍】

窗体底端

窗体顶端

2014年5月9日23时30分,被告黄某某驾驶鄂E*****号小轿车在宜昌市城区**路宜昌市**中学前路段将行人原告叶某某撞到,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告黄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受伤后当即被送往宜昌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89天,经诊断:原告右侧肱骨上段粉碎性骨折、右侧锁骨肩峰端粉碎性骨折、右足骰骨撕脱性骨折,双侧肩胛股折、左侧第2-6肋和右侧第12肋骨骨折、胸4-6棘突骨折、腰2椎体骨折、左侧上颌窦外侧壁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经宜昌**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分别为IX级、X、X,后续治疗费为15000元,被告黄某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营业部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二被告仅支付了部分医疗费,故诉至法院。

窗体底端

律师办案过程

团队律师接受委托后,联系鉴定机构并委托鉴定机构对其伤残级别、误工、护理、营养期进行鉴定,经鉴定机构鉴定叶某某伤情构成一个四级伤残、两个十级伤残,被告保险公司对误工费持有异议,律师协助当事人叶某某收集证据,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损失合计214912.53

【律师办案小结】

本案是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主要涉及误工费问题被告认为误工费应计算至定残的前一日。团队办案律师协助当事人收集并向法院提供与单位的劳动合同、误工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完税证明、工资银行流水,证明原告叶某某从2014年5月10日至2014年11月5日因交通事故病休,原告误工损失6000元/月,单位未支付工资。最终让当事人获得了全额赔偿,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窗体底端

窗体底端

法院审判

经法院开庭审理,被告赔偿原告叶某某医疗费25113.73误工费为42000护理费9480营养费5000住院伙食补助费2670残疾赔偿金109948.8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鉴定费2700后续治疗费15000合计214912.53

以上内容由郑鹏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郑鹏律师咨询。
郑鹏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1503好评数10
宜昌市西陵区CBD数码城C栋17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郑鹏
  • 执业律所:
    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4205*********195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宜昌市西陵区CBD数码城C栋17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