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玉华律师在承办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中为某供电公司的代理人,王某某自称驾驶玉米联合收割机,触碰带电架空电力线路后导致收割上可燃物发生燃烧而引发火灾,致使车辆烧毁,王某某要求某供电公司和某村委会赔偿车辆损失、营运损失共计10万元。律师认为某供电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因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产权是谁的有谁承担相应的责任,涉案电力线路不是某供电公司的,无须承担责任。王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有安全注意的义务,自己疏忽大意造成的后果只能自己承担。经一审法院认定,涉案电线的产权并不属于某供电公司与某村委会所有,收割机的起火原因不明,不能排除是王某某收割机自身泄露燃料引起的自燃,也不能证明是触碰电力线路而引发的火灾,视为其举证不能,王某某提供的证据仅证明其车辆因火灾受到损害,并不能证明火灾与某供电公司和某村委会存在关联或者存在侵权行为亦或者存在未尽到管理责任的行为,。因此,一审法院驳回了王某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