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王XX,男,
法定代理人:明某(系原告之母),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胡X,男
被告:胡X1,男
被告:张某某,女,住湖北省麻城市。
被告:武汉某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诉被告胡X、胡X1、张某某、武汉某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XX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XX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