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佳斌律师亲办案例
王某与胡某胡,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黄佳斌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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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王XX,男,

法定代理人:明某(系原告之母),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胡X,男

被告:胡X1,男

被告:张某某,女,住湖北省麻城市。

被告:武汉某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诉被告胡X胡X1张某某武汉某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XX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XX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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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黄佳斌
  • 执业律所:
    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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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20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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