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成某售房给谭某,备案合同约定房款160万元,房管部门评估后认定价格为340万余元,双方据此补交税款并办理过户手续,谭某支付成某300万元。后成某以双方实际价格应为400万余元,备案合同约定160万元系避税为由主张撤销。
裁判观点:一、《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千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除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还可以其他形式成立,可根据当事人行为或特定情形推定合同成立。
二、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双方付款、过户,均履行了购房合同主要义务,从双方外部行为可推定成某与谭某对购房合同价款进行了变更。另外,《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规定,合同是否可撤销,取决于合同是否具有法定可撤销事由。经评估,案涉房屋评估价是340万余元,虽然该价款与购房合同约定的160万元房屋价款相差甚远,但如前所述,成某与谭某巳以其实际行为将房屋价款变更为 30 万元,该价款与房屋评估价值相差不大,不属显失公平情形。判决驳回成某诉请。
吕律师点评: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口头约定并实际履行的价款,构成对备案合同价款内容的变更,因无可撤销情形,应继续履行。一般情况下,备案合同中的约定即使因为避税而被认定无效,买卖双方仍应按真实意思继续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