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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江故意伤害罪辩护意见

作者:李翠英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0-09-14 15:05 浏览量:1922

辩护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

我依法接受王某江家属的委托,作王某江故意伤害案中王某江的辩护律师,通过到东莞市看守所会见王某江、阅卷及今天的开庭审理,我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中受害过错明显。

2019年4月24日15时许,王某江从洗手间回到车间忘戴安全帽被生产主发现,本来作为生产主管的受害人批评王某江不戴安全帽的行为是其职责所在,无可厚非,但受害人却选择了不冷静、不理性的方式,他用粗话责骂王某江,把王某江的厂牌拉断及掐住其脖子将王某江放倒在地,王某江从地上爬起来后顺势就抱住受害人大腿和膝盖部位置往自己身上拉,受害人失去平衡往后一倒,头撞在地板上受伤。王某江第一次讯问笔录就如是供述,此后多次笔录与第一次笔录基本一致,都供述受害人先骂他推他,把他摔倒在地,他爬起来后怕受害人再打他,才抱住受害人大腿往自己身边拉,受害人身体失衡摔倒受伤。尽管王某江供述的对他自己有利的情况没有其他证据映证,但作为王某江的辩护律师,我认为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可以认定,理由如下:

(一)本案中关于案情描述的证据,除了被告人供述,还有受害人陈述、两个证人的证言。排除被告人供述和受害人陈述这两个有利害关系的证据,只剩两个证人的证言,而根据两个证人的证言可知,其实两个证人只目击到王某江抱住受害人大腿及之后受害人摔倒的情况,而之前的情形两个受害人根本没有目击到。也就是说,两个证人其实并没有目击整个案情的始末过程。故王某江供述的对自己有利的情节与二证人证言并不矛盾。再看受害人自己的陈述,有说王某江先是骂他,然后又冲上来抱住他的腿把他抬起来放倒在地,而只字未提己方有骂人和推人、打人的情况。受害人的陈述显然是站不住脚的,一个精神正常的人,如果面对的是骂不还口的对方,正常来说他是不会动手打人的。骂人升级为打人,一般都是双方对骂激化了矛盾的结果。另外,从王某江抱着受害人大腿这个身体动作,与王某江自行描述的被受害人打趴后起来,顺势抱住了受害人腿较为稳合。如果没有受害人先动手的前行为,只是王某江单方先骂人继而又主动攻击人的情况,王某江断然不会选择抱住受害人腿这种攻击方式。

(二)事发地有无视频监控、视频监控案发时是否正常成迷。

如果案发地有个正常的视频监控,那么王某江对自己有利的供述是否属实就会水落石出。那么案发现场究竟有没有个正常使用中的视频监控呢?两个证人均以肯定的语气陈述没有监控,而询问两个证人的民是现场勘验时的现场保护人,其实是到过现场的,案发现场有没有监控他其实是清楚的,而其在询问两个证人时,都问及到这个问题,让人感到莫名其妙。让人不解的是,在受害人的询问笔录中,也有这个警官参与询问,也问到了“事发地有无视频监控”,受害人回答“我不清楚”。受害人虽然脑部受伤,但根据他能辨认入厂不久的王某江可知,他的智力没有受到影响。临时来外加工的证人确知事发地没有视频监控,而生产主管居然不清楚事发地有无视频监控,让人匪夷所思。2019年5月12日王某江的讯问笔录中,这个警官也参与了讯问,也有问到“现场是否有监控录像”,王某江答“监控录像是损害的”。王某江在检察院的讯问笔录中供述, “我刚进厂几天”。试问,一个刚进厂几天的、生产主管还不知其叫什么名的临时工居然知道“监控录像是损害的”,而生产主管却不清楚那里是否有监控录像。本案中,如果有案发现场视频作为证据,案件始末过程将水落石出,而卷宗里却没有,这些笔录中关于案发现场是否有视频的问和答,与其说是给案发现场没有监控作说明,不如说是给卷宗里没有案发视频作掩饰。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案机关不仅有义务收集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也有义务收集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王某江被受害人拉断的厂牌,可以还原案情的视频录像侦查机关都没有及时收集,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建议法庭采信王某江供述的对其本人有利的情况,认定受害人拉断王某江厂牌,掐住其脖子将其打趴在先,受害人在本案中过错明显。

二、本案中受害人王某江主观恶性不大。

上已述及,本案中,正如王某江在其笔录中供述的那样,在被受害人拉断厂牌、掐住脖子将其打趴的情况下,自己爬起来顺势抱住受害人的大腿,受害人身体失衡倒地,结果至重伤二级的严重后果。本案中,王某江全程没有使用工具,受害人的重伤是他始料不及,受害人倒地后,王某江自觉停手,没有进而伤害受害人。由此可知,王某江主观恶性不大。

三、王某江具有坦白情节,根据我国刑法,具有坦白情节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本案中,王某江自始承认是由于其抱住受害人大腿至受害人身体失衡倒地这一情况,从这一点来说,王某江具有坦白情节。

综上,建议法庭对王某江从轻、减轻处罚。

以上是我的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李翠英律师

2019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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