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玉华律师亲办案例
罪名由A罪变B罪
来源:胡玉华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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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胡玉华律师承办的团伙犯罪案件中(被告共计13人)为第四被告时某某辩护,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指控时某某犯A罪。我所胡玉华律师认为时某某不构成A罪,应为B罪,B罪可判处缓刑。为了进一步了解案情,胡律师共会见嫌疑人时某某9次。本案由于案情复杂、重大,法院共计开庭二十三天。最后法院采纳了胡律师辩护意见,认为时某某构成B罪。依法判处缓刑,当庭释放。时某某释放当日胡律师连夜赶往省高院(济南),准备次日的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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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玉华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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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案经验丰富
湖滨北路235号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胡玉华
  • 执业律所:
    山东雁震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14*********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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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滨北路2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