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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斌销售伪劣产品案辩护意见

作者:李翠英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0-09-13 15:43 浏览量:1967

王某斌销售伪劣产品案辩护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

我依法接受王某斌家属的委托并征得了王某斌本人的同意,作王某斌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王某斌的辩护律师。通过到看守所会见王某斌、阅卷及今天的开庭审理,我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检察院认为王某斌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定性准确,我对此无异议。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王某斌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从而向贵院提起公诉,检察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同意检察院对其罪名的定性,在此不多赘述。

二、建议人民法院对王某斌从轻、减轻处罚,对其在一年以下量刑并适用缓刑。

1、王某斌能够完全如实陈述案情,具有坦白情节。

自2020年1月13日即第一次被讯问时,王某斌就有主动承认他存放于车上的涉案香烟均是假烟,为了多赚些钱,他一时糊涂,打算贩卖那些假烟。在之后的笔录中,他一直有承认那些烟是假烟的事实,而且确认他自己知道是假烟的情况,承认他以相对真烟低的8万元价格买进,打算贩卖假烟是一时糊涂想多赚些钱。由此可知,王某斌能够完全如实陈述案情,具有坦白情节。根据我国刑法关于坦白的相关规定,可以对王某斌从轻处罚。

2、本案社会危害性较小,王某斌因为警方的抓获未能卖出这批假烟,没有给任何人造成损失,社会危害性较小。

王某斌有偿购进涉案假烟,在准备运出销售时,就被警方抓获,从而导致这批假烟没有被卖出,没有给其他人造成损失。可以说,本案没有受害人,社会危害性较小。受损失的,只有一时糊涂想多赚些钱的王某斌自己,而且他还为此招致了牢狱之灾。

3、王某斌在本销售伪劣产品案中,属于犯罪未遂。

王某斌购进涉案假烟后,在准备运出销售的过程中,被侦查机关查获,因而涉案烟均未卖出,故本起销售伪劣产品案中,王某斌属于犯罪未遂。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未遂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4、王某斌属于初犯,之前未有违法犯罪记录。

王某斌品行良好,之前未有违法犯罪记录,一直从事合法经营,经营以他父亲名义注册的百货店,且该店有办理了烟草专卖许可证。由于一时糊涂,在想多赚些钱的利益驱动下,王某斌买进了假烟,结果未等销售就被警方抓获。

5、王某斌认罪、悔罪态度深刻。王某斌自愿认罪认罚,自愿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名确认,这表明其认罪、悔罪的态度深刻。开庭前,辩护律师有到看守所会见王某斌,王某斌甚至还向代理律师表达了自己受文化所限,不能向法庭出具悔过书的遗憾。之前,由于不懂法,王某斌一时糊涂,曾以身试法,通过在看守所的改造和学习,王某斌对之前的行为后悔不已。他曾对辩护律师说,看守所的学习和改造让他感到清新,他出去后再不会做违法的事情了。

综上,建议人民法院对王某斌从轻、减轻处罚,以便他能早日回归社会,回复正常的生活状态。

以上是我的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李翠英律师

2020年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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