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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滞纳金计算标准过高时法院可酌情降低
来源:吴晓东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12
浏览量:1773

案号:(2019)苏0507民初4068号

承办律师:吴晓东  代理被告苏州xx包装有限公司

【案情】

原告:周xx

被告:苏州xx包装有限公司

原告周xx诉称,原、被告系劳动关系,原告于2017年2月12日发生受伤事故,经治疗并复查,现已恢复,为妥善解决受伤事宜。原、被告经协商,于2018年9月25日达志协议,约定由被告承诺给付给原告赔偿360000元,约定2018年9月27日前付120000元、10月8日前付清余款。后被告未按约付款,原告于2018年9月26日收到120000元、10月12日收到80000元、12月14日收到160000元。被告严重违约,应按双方签订的协议向原告支付滞纳金。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32640元(按照合同约定,总额是360000元,120000元没有延迟,240000元延迟了4天,160000元延迟了62天,均按每天千分之三的标准计算,合计3264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苏州xx包装有限公司辩称,原告在被告工作期间,被告依法为原告交纳了社保,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原告工伤后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由工伤社保基金支出。这一点被告在同原告协商工伤赔偿过程中,也同原告说明过。在签订赔偿协议的时候,被告跟原告承诺,在社保把赔偿款打到被告账上后被告会第一时间转给原告。被告于2018年12月14日收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60000元,当天被告就将该款转给原告。故被告不存在延迟支付赔偿金的行为,无需向原告支付滞纳金。请求贵院驳回原告诉请。另本案应先由劳动仲裁机构仲裁。

经审理查明,苏州xx包装有限公司作为甲方(单位)与作为乙方(工人)的周xx于2018年9月25日签订《工伤事故赔偿协议书》1份,约定:乙方于2017年2月12日发生伤害事故,经治疗后复查,现已康复。为妥善解决乙方受伤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1.在本协议签订之前已由甲方全部付清,协议签订之后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前述期间发生的任何费用。2、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再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伤残待遇、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依法应由甲方支付的全部费用(以下合并简称“一次性补助金”),合计人民币36万元(大写:叁拾陆万元整)。3、本协议签订后2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12万元(大写:壹拾贰万元),在2018年10月8日之前付清余款人民币24万元整人民币(大写:贰拾肆万元)。收款建设银行银行卡:周xx62×××74。4、乙方收到一次性补助金后,应当合理分配、处理,自觉留足可能发生的后续治疗、康复、生活等费用。乙方分配、处理前述费用的方式由乙方自行决定,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5、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后,劳动关系即行终止。同时乙方承诺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与劳动有关的事宜向甲方要求其他任何费用或承担任何责任。6、若甲方迟延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约定的一次性补助金,则每迟延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一次性补助金的3‰作为滞纳金,滞纳金总额最多不超过一次性补助金总额的20%。7、乙方领取甲方支付的一次性补助金后,又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任何费用和责任要求的,乙方应当退还甲方为解决本事宜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并承担因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同时应向甲方支付一次性补助金的20%的违约金。8、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公平、合理。9、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的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10、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11、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双方当事人应以此为断,全面切实履行合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乙方今后身体或精神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签约后,被告苏州xx包装有限公司分别于2018年9月26日向原告周xx支付120000元、于2018年10月12日向原告周xx支付80000元、于2018年12月14日向原告周xx支付160000元。现原告以被告未按约付款为由,要求被告按约支付滞纳金。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工商材料、人口信息、《工伤事故赔偿协议书》、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及当事人陈述附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审理中,原告称协议约定了付款时间,被告未按约付款应按协议书第六条约定以延迟支付金额按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计算滞纳金,即240000元延迟了4天,160000元延迟了62天,合计滞纳金为32640元。

经质证,被告认为协议书中约定的付款时间对被告显失公平,由社保基金支付的赔偿款何时打至被告账上,被告缺乏经验。对于社保基金的付款时间被告不应当也不能够做出一个明确的约定。签订协议时,被告口头承诺由社保支付的赔偿款是在被告收到后在转给原告。原告也是同意的。被告也确实是这么做的。160000元是在2018年12月14日由被告转至原告账户,该款被告也是2018年12月14日收到的。如果法院认定被告属于延迟支付,应当承担滞纳金,被告认为合同约定的每日千分之三的滞纳金过高,被告主张应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百分之4.35计算延迟支付金额的滞纳金。

经质证,原告否认在签协议时曾同意被告在收到社保基金到账后再将赔偿款支付原告的事实。

审理中,双方确认在签订《工伤事故赔偿协议书》前前知晓可办理工作保险且就原告伤情已作工伤等级鉴定。

【分析】
《工伤事故赔偿协议书》系双自愿签订,且未违反相关法律,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本案就双方达成协议履行中产生纠纷,不属劳动争议范畴,故无需劳动仲裁。该协议中明确约定被告应付原告款项时间,且未有在被告收到社保基金后再付原告的约定,而原告也否认曾有此约定,故被告未按约付即为违约,理应承担相应滞纳金。但协议书约定的计算滞纳金的标准过高,已超出法律允许范围,故本院酌情按年利率24%为标准计算滞纳金。故240000元迟延4天支付,按年利率24%为标准计算的滞纳金为631.23元;160000元迟延62天支付,按年利率24%为标准计算的滞纳金为6522.74元,故被告合计应偿付原告滞纳金人民币7153.97元。

【结论】

被告苏州xx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周xx迟延付款滞纳金人民币7153.97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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