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健律师亲办案例
交通事故未认定责任,保险公司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蓝健律师
发布时间:2011-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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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咨询:2011年9月17日,张某驾驶的中型普通客车与在路上行驶的陈某在某路口相撞,造成陈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但该事故证明未确定双方对此次事故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次事故陈某花费了医药费等45000元。经鉴定陈某构成八级伤残。张某为其所有的小型越野车投保了保险公司的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商业险等,保险期间至2012年8月9日止。事后,张某多次要求保险公司给予保险理赔,保险公司认为交警没有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而拒绝赔偿。张某向律师咨询,交通队对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在此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是否就可以拒赔呢?
律师解答: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是合法有效的,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对于保险车辆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应依照合同约定在保险赔偿金额的范围内赔偿。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并非保险免责条款,也并非张某没有责任,张某已向保险公司支付了较高额的保险费,现让其独立承担交通事故损失,显然有失公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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