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一涵律师亲办案例
被告人涉嫌挪用公款罪,辩护人成功无罪辩护
来源:王一涵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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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12年9月至2013年1月,被告人齐某在担任***总公司财务资产管理中心某公司财务人员期间,利用管理单位公款的职务之便,挪用公款1200万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这期间,被告人张某系某银行支行的客户经理,在明知被告人齐某保管单位公款的情况下,为了个人业绩,仍旧劝说并帮助齐某挪用公款,其中600万用于投资该银行主推的理财项目,剩余500万由齐某归个人所有,进行营利活动。被告人齐某和张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被告人被控挪用公款数额为1100万元,己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法定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经过辩护,最终判处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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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一涵
  • 执业律所:
    盈科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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