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与刘女士是在S市工作时相识并交往的,后因刘女士怀孕,二人便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张先生与刘女士一直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女儿出生后也根据二人的结婚证等证件办理了出生证明。
后来,厌倦了日复一日乏味生活的张先生,通过网络认识了吴女士并与其交往,张先生与吴女士的关系被刘女士得知后,二人争吵不断。为此,张先生还曾与刘女士签署《婚姻协议》,表示如果再有出轨行为,则在刘女士提出离婚时,家里的一切财产均归刘女士所有。
然而,此举并不能挽回张先生的心,张先生最终选择搬离与刘女士的家,开始与吴女士同居。并且,在未与刘女士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与吴女士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并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
此时的刘女士已经忍无可忍,便向公安机关以张先生涉嫌重婚罪为由报了警……
律师分析:
法律上的重婚罪是指自己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重婚行为不仅破坏了他人的家庭,更是破坏了合法的婚姻关系。
刑法要求重婚者的前婚必须是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的合法有效的“法律婚”,而后婚则可以是“法律婚”也可以是“事实婚”。同时,刑法还要求重婚者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即其明知已经存在一个合法有效的婚姻,仍在同一时期内保持或缔结另一个婚姻。
本案中,张先生在明知自己并未与刘女士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下,仍与吴女士进行了结婚登记并领取了结婚证的行为,已经完全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反之,如果“前婚”未登记,即使二人办了酒席,生了孩子,也不能认定双方存在法律上的婚姻关系。此时,如果男方与他人结婚,建立了婚姻关系,自然也不属于重婚。
至于涉及到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追索以及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等问题,则建议走法律程序保障自己的权益。
在此,律师提醒您:要结婚先登记,未婚先孕请谨慎!
判例指导:
(2015)一中刑终字第633号,夏国学重婚案
裁判结果: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夏国学构成重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适用法律正确,且对于夏国学的量刑也适当,最终作出了驳回夏国学的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