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叶律师亲办案例
离家出走的母亲要离婚分财产,独自带俩娃负债累累的父亲手足无措
来源:杨叶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08
浏览量:1381

戴先生与陈女士十年前相识恋爱,生育一儿一女,今年女儿 7岁,儿子5岁。两年前,双方因矛盾发生争吵,陈女士一气之下离家出走。至此,陈女士杳无音信,没有和戴先生联系,连孩子都没见过。两年后,陈女士突然出现,却发现戴先生已经另外找了女朋友,于是以男方家暴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不仅要求大女儿的抚养权,还要求分割他们共同经营的便利店和一台轿车。

戴先生说,双方确实有过争吵,但不承认自己有过家暴,当然陈女士也没有家暴证据。戴先生认为陈女士与他的矛盾在于陈女士想要去做保险,不愿意照顾两个孩子。双方因此产生了矛盾,也是因此大吵一架后陈女士才离家出走。

陈女士走后,戴先生一边照顾便利店的生意,一边还要照顾两个孩子。而且这个便利店,实际上是戴先生的家族生意,由戴先生的父亲创立,当时为了让大女儿上学,才把店铺经营者改为戴先生,参与便利店经营的除了戴先生还有戴先生的弟弟和一个表伯,收益也是家族收益,无法作为戴先生这个小家庭的共同财产来分割。车辆也是婚前戴先生的父亲购买登记在戴先生名下的,是戴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

然而,不仅如此,除了便利店和车辆的分割问题,现在有争议的还有戴先生信用卡的欠款。原来,孩子出生后,因为孩子们的户籍均不在深圳,为了给儿子上户口,让大女儿在深圳上学,戴先生还借了不少外债。他参与便利店经营的收入仅仅刚好够家里的生活开支,信用卡的账单至今都没有还清。这些确实发生在原告离家期间,现在能否作为共同债务要求陈女士和戴先生一起来承担呢?

律师分析:

事实上,关于本案,法院已经作出了最终判决。法院判决两个孩子继续由父亲戴先生抚养,陈女士每周探视一次,陈女士应该支付从离家之日起的两个孩子的抚养费给戴先生,而车辆和便利店均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至于戴先生的信用卡,虽然有信用卡催款的记录,但这些记录均发生在陈女士离家出走这段时间,信用卡账单也不能证明这些消费均用于共同生活开支,因此法院没有支持这部分共同债务。

本案中的母亲即便离家出走,也不能对孩子不管不顾,抚养孩子是做父母的义务,孩子继续由父亲抚养的同时,母亲也应当每周看孩子一次。对于这份判决,戴先生有些遗憾,因为他觉得信用卡必须要陈女士来一起承担,因为是扶养孩子的费用。其实,离婚案件中没有赢家,受伤害最大的就是孩子。希望孩子们在未来能找寻到这缺失了两年多的母爱,希望陈女士也在找寻到自己的职业理想后能真正做一个有担当的母亲。经历了这次失败的婚姻和曲折的离婚程序,希望戴先生在下一段婚姻中能好好经营。

判例指导:

2016)鲁0683民初3866号,李军涛诉施青青离婚纠纷案

裁判结果:本院认为,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不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根据李杭泽的生活环境和当地生活水平,本院酌定被告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350元。原、被告均认可的婚前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本院予以确认,对双方协商一致的处分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实其于2015年11月23日从店中拿走的海参系借他人的,被告不能提供证据证实上述海参价值超过被告自认的20000元,上述海参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分,价值按20000元确认。原、被告同意由债权人另案告诉的债务,本案中不再审理。原告主张借被告父母的钱已偿还13000元,但不能提供还款证据,被告亦不认可,本院不予采信。本案中查实的三笔夫妻共同债务,根据债权人的身份情况,本院确定由被告负责偿还,原告给付被告相应差价款。综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原、被告所负债务已超过可分割财产,现被告身患疾病需要治疗,且无固定住所,夫妻之间有相互帮扶的义务,被告要求原告给付经济帮助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但被告主张的数额过高,并考虑原告需要抚养子女,结合本地生活水平和医疗条件,本院酌定原告给付被告经济帮助款30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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