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今年33岁,嫁了一个比自己大二十多岁的台湾人,两人有一个八岁的孩子,目前在全托的私立学校上学。
张女士说,当时之所以和孩子的父亲在一起,就是因为孩子的父亲对她很体贴,且自己喜欢年龄偏大的男人,没有想太多,就在一起了。孩子的父亲也提过回台湾领取结婚证,但刚好因为生意上出了点事,就耽误了。因为之前感情还不错,张女士便对领取结婚证的事情没有太在意。
但自从2012年孩子的父亲生意出了问题后,对张女士就越来越冷淡,到后来联系越来越少,现在为止完全没有消息了。孩子从今年开始的抚养费也是张女士在独自负担。
前几年生意好做,张女士自己养一个孩子没有什么压力,孩子父亲的抚养费给少一点也能生活。但今年生意失败,张女士收入锐减,孩子父亲不给抚养费,张女士连孩子私立学校的学费都交不起。
张女士为此也去过派出所,想报警找孩子的父亲,但台湾男人的电话已经不用了,唯一有联系的微信也没有任何消息,派出所无法立案。张女士没有去过台湾,仅仅知道他还有一个大姐和三十出头的儿子在台湾,他父亲曾经留了一块地给他和他的大姐,除此之外便一概不知了。张女士也咨询过律师,然而律师都表示在内地很难找到孩子的父亲要抚养费。
律师分析:
张女士现在难以维权的原因,就在于当时疏忽大意,没有执意去抓紧时间领取结婚证,导致形成了一段没有法律保障的婚姻。孩子的父亲又刚好不是中国大陆人,且他没有在内地置业,也不知现在人身处何处,联系不上。
按照现在我国的诉讼规则和法律途径,遇到这样的情况,由于当事人失联,且当事人是境外人士,即便是走了法律途径也会因为找不到人查不到财产而拿不到抚养费,更有可能连立案都困难。
孩子的父亲有可能还在国内,也有可能回了台湾,或者通过别的身份去了别的地区。失去联系的原因极大可能还是不希望和王女士联系。如果王女士执意想要找孩子的父亲,手里如果有孩子父亲台湾的身份证件信息,有出生证明等证明亲子关系的证据,则可以去台湾起诉要求孩子的抚养费,可以尝试联系台湾的律师,按照台湾的法律程序起诉。
现在很多年轻人不看重法律手续,不办理结婚证,最终导致虽然共同生活多年,却在分手的时候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事实上,无论是在境内还是境外,只要进行了婚姻登记,就会受到法律保护。律师在此也提醒您,千万不要轻视了结婚证这张贵重的纸,否则可能会面对和张女士同样的困境。
判例指导:
(2017)青2525民初39号,拉某与吉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结果:本院认为,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名义同居生活,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同居期间所生育的非婚生子女才某、达某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对于子女抚养应本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本院在征求子女意见时二人均希望与原告共有生活,考虑到非婚生子女才让洛某、达某现已随原告生活,故非婚生子女才某、达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每人每月100元;对原告拉某主张分割共有财产房屋的诉求,由于房屋属不动产,为使房屋使用价值不受损失,故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给予原告合理补偿;对共有财产的分割,三轮农用车1辆、电视机1台、电冰柜1台,4间旧房屋拆除的木料,归被告吉某所有,二轮摩托车1辆、洗衣机1台归原告拉某所有。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