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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陷阱多,签订合同应谨慎(某某居间合同纠纷案件)
来源:高翔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07
浏览量:1509

二手房(存量房)买卖纠纷是高律师经常处理的案件类型,本案基本案情如下:

2018年4月19日,卖方、买方、中介三方签订《购房定金协议》一份,该协议约定“今甲乙双方约定协商,甲方自愿出售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2号院某号楼某房产,乙方自愿购买此房产,价格为甲方净得壹佰壹拾捌万伍仟圆整,小写1185000元,乙方一次性付款。签订本协议当日乙方支付购房定金伍仟元整¥5000.00,由丙方保管。甲方在2015年4月30日前迁出户口,如顺利迁出户口,由丙方通知甲乙双方到中介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如甲方在规定的时间内迁不出户口此协议自动作废,丙方退还乙方购房定金伍仟元整¥5000.00,双方不得追究任何乙方违约责任。在规定时间内甲乙双方都不得违约。乙方如违约不购买此房所交定金不退,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户口迁出必须卖给乙方,如不卖给乙方赔偿乙方5000.00作为违约金。并赔偿丙方总房款的2%的中介信息服务费,此协议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后买卖双方经协商一致,终止交易,中介方不同意,认为签订的系三方协议,另两方无权解除。买方委托高律师起诉中介方,要求退还定金;中介方反诉买方,要求支付中介费23700元。一审法院认为:《购房定金协议》系三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三方均应按照协议履行各自义务。根据协议约定,买方交纳5000元购房定金,该定金约束的相对方为买方和卖方,中介公司仅是保管义务,不是买卖合同主体。现由于双方未能达成购房合意,根据定金罚则的法律规定及该协议约定,该5000元定金应归买方所有。因甲方乙方未达成房屋买卖合意,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故中介公司要求买方支付相应承办费的条件未成就,对要求支付23700元居间服务信息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一、济南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买方定金5000元。二、驳回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后中介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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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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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段和段(济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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