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向文律师亲办案例
工伤致死竟被“克扣”50万,怒告保险局获赔80万
来源:和向文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06
浏览量:1923

【审判机关】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案由】行政给付

【原告】司某、刘某、吴某、郑某、刘某

【代理人】和向文,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判决文书】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法院(2020)云0111行初20号民初20号

【案情简介】

2019年1月2日07:49分左右,刘某在去往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上班途中,途径威板高速(六盘水段)K80KM+0M时被赵建州所驾驶的云D×××××号小型轿车碰撞,造成当场死亡。经六盘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下达第520290120190000001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建州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3月6日,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出530111201900089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刘某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予以认定为工伤。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被告应当支付给原告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40260.00元(6710元/月×6月);(二)一次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即785020.00元(6710元/年×20年)。被告于2019年6月28日出具的云南省工伤保险一次性待遇审核支付表(表十)中,注明了丧葬补助费40260.00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785020.00元,但被告在扣减项目栏扣减丧葬补助费33139.50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81600.00元。

【争议焦点】

云南省社会保险局是否应当全额支付原告因刘某工亡而产生的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费?

【律师观点】

2019年1月2日07:49分左右,在威板高速(六盘水段)80KM+0M(以倮田大桥)处,立于应急车道内正在对后方车辆进行警示的刘某(贵E×××××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被赵建州所驾驶的云D×××××号小型货车碰撞,造成刘某坠桥死亡。经六盘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下达第520290120190000001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建州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3月6日,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530111201900089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刘某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予以认定为工伤。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被告应当支付给原告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40260.00元〈6710元/月×6月);(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即785020.00元(6710元/年×20年)

被告于2019年6月28日出具的云南省工伤保险一次性待遇审核支付表(表十)中,注明了丧葬补助费40260.00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785020.00元,但被告在扣减项目栏扣减丧葬补助费33139.50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81600.00元。

被告这种做法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笫三款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的规定。后找被告协商处理,被告以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1】255号)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并自愿参加其他商业保险的,依法分别享受有关待遇。因用人单位及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同时依法购买强制性保险或者被第三人侵权行为导致工伤的,在获得其保险或者经济赔付后,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相应的待遇”为由扣减丧葬补助费33139.50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81600.00元。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相关法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同时构成工伤的受害者既可以获得交通事故的侵权赔偿,也可以获得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侵权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前者是因民事侵权的民事法律关系,后者是工伤保险机构和用人单位与工伤保险待遇形成的一种行政法律关系,责任主体不同,赔偿依据不同二者不存在竞合更不存在相互冲减赔偿义务的问题。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已做出明确规定,故原告有权同时主张交通事故侵权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故提起诉讼要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一次性伤支付原告因刘某工亡而产生的工亡补助金785020元、丧葬费40260元,共计825280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判决结果】

被告云南省社会保险局向原告司秀英、刘美付、吴思丽、郑金琴、刘某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785020元、丧葬补助费40260元,以上共计825280元(已支付210540.5元,余614739.5元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云南省社会保险局承担。

【案件总结】

正义会迟到,但永不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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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和向文
  • 执业律所:
    云南海哗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30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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