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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协议纠纷——房产赠予人和受赠人都去世了房产该由谁继承
来源: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04
浏览量:2264

一、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1、张某2诉称: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房产123平方米,价值37万元(大写:叁拾柒万元整);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张某1系原告张某2、被告王某1的母亲,原告张某1与老伴赵某结婚生育子女共四人,两男两女老父亲现已过世,在早年间经家庭成员自愿口头分家协议达成,原告老俩口拥有总面积为126平方米,其中原告张某2拥有三分之一的房产,在2009年4月7日将此房赠与被告,同时被告要负责赡养父母直到归宗。房地产赠与被告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书为证。之后原告与老伴赵某就与被告生活在一起,被告整天不务正业,平时的生活靠老父亲每月工资生活,随着父母年迈,体弱多病,被告对原告态度恶劣,经常因为父母赡养事宜与原告及哥哥姐妹发生争吵,照顾父母的生活起居也是忽悠,饥一顿饱一顿。

在2018年4月21日,老父亲含泪去世。原告张某1自老伴过世后,被告变本加利虐待。放纵自己的妻子与自己的母亲争吵。只为索要老父亲的丧葬费,被告为钱丧失道德,享受了父母兄长的房产,不尽赡养责任义务。在2016年10月3日,正式签定了财产分配及赡养父母责任义务协议书,被告依然不关心照顾老母亲的生活起居,协迫母亲给被告钱,被告行为败坏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尊老敬老养老,为此恳请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被告辩称

原告的诉请,不符合本案客观事实,也无法律依据。如果二原告坚持诉请,且又无法调和和被告的家庭关系,就只有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答辩事实及理由简要陈述如下:本案二原告诉称要求被告返还的123平方米的房产,是被告王某1于2018年1月1日和2018年7月27日,以××区改造征地拆迁项目被拆迁人的名义,和政府部门依法签订的《××区改造项目房屋拆迁产权转换补偿协议书》和《安置协议》,并在公证处的公证下,依法取得的建筑面积为123平方米拆迁安置房一套。在被拆迁之前,被告王某1一家一直生活并居住在被拆迁的房屋。

取得的拆迁安置房屋被告王某1一家已入住,并投入了装修使用。被告王某1一家多年以来就一直住在其户籍所在地,是以被拆迁人身份合法取得的拆迁安置房,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合法取得的房产。有相关三级政府部门的审批签字《证明》予以证实。该123平方米的拆迁安置房,确属被告王某1一家所有。也并非二原告诉状中所诉称的返还原物(房产)标的。

三、本院查明

2009年4月7日,原告张某2与被告王某1签订《房地产赠与合同》,约定:原告张某2将其上述房屋中其享有的三分之一产权份额,依法赠与给被告(即其弟弟)王某1所有。赠与双方并于同日,在公证处对该《房地产赠与合同》依法进行了公证;原告张某1和其配偶赵某(已故)于2007年3月份,在其家庭子女的见证下,明确达成一份《生前房产享有遗嘱书》约定:原告张某1和其配偶赵某所占,坐落于无号)的砖混结构房屋(建筑面积为126.37平方米)的该房屋份额的三分之二部分,依法由被告王某1享有。同时,原告张某1和其配偶赵某一直随同被告王某1一家共同生活,并由被告王某1夫妻继续负责照顾原告张某1和其配偶赵某的生活及生病、丧葬事宜。原、被告一家均对此遗嘱表示无异议争执。

原、被告一家并在遗嘱书上签名和按了印。该《遗嘱书》已生效并得到了履行。2016年10月3日,原告、被告一家,再次就上述房屋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以《协议》书的形式,再次明确约定了;将位于的房屋给王某1和欧某所有;同时,由被告王某1、欧某夫妻负责原告张某1的日常生活及生病住院等费用。依据上述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二原告在诉状中诉称的已被拆除的房屋,已明确、确定已赠与给被告王某1所有。虽然被拆迁的房子没有过户,但上述真实、有效的赠与房产的行为,已经得到公证机关的司法确认,二原告不得反悔和否定上述生效赠与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否则,相关三级政府部门也不会审批签字出具《证明》,让被告王某1取得该123平方米的拆迁安置房。

原告张某1与赵某婚后生育四个子女。1998年张某1、张某3、张某2共同建盖,2009年4月7日,原告张某2与被告王某1签订《房地产赠与合同》,约定:原告张某2将其上述房屋中其享有的三分之一产权份额,依法赠与给被告王某1所有。赠与双方同日,在公证处对该《房地产赠与合同》依法进行了公证。2016年10月3日,张某1、赵某、王某1、王某2、王某3、汪某形成一份协议:张某1、赵某将自己在××街××号房的份额明确给王某1、汪某夫妇,但明确张某1、赵某的全部赡养及后事由王某1、汪某负责的附属要求。

2018年1月1日,因人民政府对××区进行改造,被告王某1以房屋户主的身份,参加政府对××区改造时对诉争房屋的处置,并与政府部门最终签订了《产权转换补偿协议书》、《证明》、《测绘成果六方签证表》、《建筑物及其他附属物补偿登记表》、《被拆迁房屋装修补偿档次和标准认定表》、《承诺书》、《××区改造项目安置房安置协议》、《房源确认卡》、《××区改造项目房屋拆迁产权转换补偿协议书》和《安置协议》等一系列相关文件,将诉争房屋交由政府部门处置,置换得建筑面积为123平方米的安置房一套。2018年4月21日赵某因病去世,王某1、汪某为其办理了火化、购买墓地等后事。因与张某1在共同生活中发生争执,两原告诉至本院。

四、裁判结果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2、张某1的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级人民法院。

五、律师点评

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均属合法证据,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及真实性,且相互之间能形成证据锁链证明待证事实,故均予以采信。对于《生前房产享有遗嘱书》因形成时间较早,而后形成的《协议》内容与《生前房产享有遗嘱书》基本一致。

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中,原告张某2于2009年4月7日,与被告王某1签订《赠与合同》,同日,在公证处对该《赠与合同》依法进行了公证。被告王某1也接受了赠与,该赠与没有危害公共利益,也不存在他人的合法权益,事隔九年后,原告张某2向起诉要求返还财产,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于原告张某1,庭审中多次表示被告王某1未履行赡养义务,要求将其与赵某的房屋返还自己养老。对其请求,根据双方2016年10月3日形成的《协议》:张某1、赵某将自己在××街××号房的份额明确给王某1、汪某夫妇,但明确张某1、赵某的全部赡养及后事由王某1、汪某负责的附属要求,人民政府对××区进行改造后,诉争的××街××号房已被拆除,置换得的123平方米的安置房为王某1夫妇及张某1共有,故对原告要求返还财产的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规定,不予支持。对于张某1要求赡养的请求,张某1可另案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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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靳双权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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