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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纠纷——继承房产纠纷中,放弃继承的,可以脱离官司吗?
来源: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04
浏览量:1631

一、原告诉称

原告周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分割被继承人周某2的遗产(约150598元)。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周某2于2010年10月10日死亡,原告系被继承人的女儿。被继承人死后留有××公司名下的股票账户。被告周某3在2011年案件中,放弃了该案调解内容以外的被继承人的全部财产,故周某3不享有继承权。

二、被告辩称

被告周某1民辩称,其自愿放弃应分得的部分,并将该部分赠与原告,被继承人的该部分遗产应由原告一人继承。

三、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周某3与妻子马某(2007年7月28日死亡)生育二子一女,被继承人周某2为其女,周某2与被告周某1民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女,即原告周某1。2010年10月10日,周某2因病去世。截止2017年4月28日,被继承人周某2名下账户中资产余额为152749.31元,该部分遗产未进行分割。

另查明,周某3曾因周某2名下的房产继承纠纷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1年10月18日进行调解,周某3在调解笔录中确认其同意放弃周某2名下的其他全部财产。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信息、成都市死亡证明书、民事调解书及调解笔录、历史成交情况表、资金情况表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收集在案予以佐证。

四、裁判结果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继承人周某2名下××公司证券账户中的资产余额(截止2017年4月28日资产余额为152749.31元)归原告周某1所有。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级人民法院。

五、律师点评

被告周某3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对原告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的答辩权,放弃对原告所举证据质证的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本案中被继承人证券账户中的资金属于被继承人的遗留的财产,应依法予以分割。因被告周某3在房产继承纠纷案件中已明确放弃对被继承人名下其他财产的继承,且在庭审中被告周某1民亦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并将其应继承部分赠与原告,故本案争议被继承人的股票账户内资金152749.31元归原告周某1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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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靳双权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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