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红侠律师亲办案例
纪某与卓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陈红侠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03
浏览量:639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2019)苏0324民初第XXX号

原告:纪某,住睢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侠,王磊,江苏凯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卓某,住睢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A,住睢宁县,系被告卓某之夫。

原告纪某与被告卓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某某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9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同年4月24日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纪某的委托代理人王磊、陈红侠,被告卓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纪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返还购房款169200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支付装修及家电款8636元。3、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0月,被告无力偿还债务,其所有的坐落在睢宁县XX商贸城D3号楼1-306、307、308号房产被告睢宁县法院查封。被告为了偿还债务、解除查封,与原告达成买卖协议。协议约定,涉案房屋价款39万元,其中原告于2017年12月18日前支付15万元,余款24万元由原告在2018年4月18日前支付给被告。至2018年4月,原告共支付房款169200元,在被告交付房屋期间,原告为装修涉案房屋、添置家电价值8636元。2018年4月初,被告对外销售上述三间房屋,但一直没有返还购房款并赔偿原告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卓某辩称:原告未按约定及时支付剩余购房款。同意解除合同,已经收的部分房款该退退。但是原告占用涉案房子期间,已经将该房屋对外出租,这笔租金应该给我。

经审理查明:原告纪某与纪A(被告卓某之夫)系兄妹关系。2017年12月23日,纪某与卓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纪某购买卓某、纪A夫妻俩所有的房屋,总价款39万元,2017年12月18日前支付15万元,2018年4月18日前付清剩余房款24万元。协议签订同时,原告按时支付了15万元,搬迁至涉案三间房屋居住使用。自2017年12月起,原告每月向被告转账支付房款,连续支付5个月,每月支付1800元左右,共支付8950元。后兄妹两家因房款问题产生矛盾纠纷,原告不再支付购房款,被告令原告搬迁出去。原告遂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汇款记录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生效且合同已经履行,在履行合同中产生纠纷。原、被告之间系同胞兄妹,双方在处理该纠纷时,均应各自退让一步,不宜激化矛盾。原告要求返还已付的部分购房款,其行为表示不愿再继续履行该合同。被告亦明确表示不再继续履行该合同,因此该买卖合同应予以解除。合同解除后,原告要求返还购房款,本院予以支持。经本院查明,能够认定为购房款的是158950元。而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转的4笔款总计10250元,被告抗辩不是房款而是货款。被告举证售货单,证明原告欠被告化肥款。本院认为该四笔款并非因涉案买卖合同而产生,故不予认定为房款。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装修款及添置的家电,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证实,故不予支持。被告抗辩要求,原告应将其出租房屋的租金交给被告,证据亦不足,暂不予支持。待双方有充分证据,可以各自另行主张。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但宜从原告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纪某与被告卓某于2017年12月23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二、被告卓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纪某返还购房款15895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5895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自2019年1月2日起,算至实际履行之日为止);

三、驳回原告纪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60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5330元,由原告纪某负担2700元,被告卓某负担26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XX

审 判 员  刘XX

人民陪审员  胡XX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X


以上内容由陈红侠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陈红侠律师咨询。
陈红侠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260好评数3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陈红侠
  • 执业律所:
    江苏凯高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3*********240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江苏
  • 地  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