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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多万合同纠纷案例律师追回货款
来源:陈永飞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03
浏览量:1463

本案中,XX与付XX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买卖的标的物为比特币矿机(S9),作为买方的黃XX已经履行了给付货款的义务,但付XX作为出卖人却未能按照约定完成交货义务,已经构成根本违约。故黄XX享有合同解除权。本案比特币矿机案件系比较新型的买卖标的物案件,代理律师在研究、调查、搜集证据的过程中,掌握了该类案件的办理技巧,为日后该类案例的办理积累了非常宝贵的经验。


附上判决书内容:

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飞、陈祥(实习),江苏崇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某某


审理经过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飞、陈祥(实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付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某诉称,2017年10月初,与被告通过网上相识,原被告双方都是比特币矿机销售行业的从业人员。2017年11月底至2017年12月初,原告分两次从被告处购买390台矿机,其中190台约定为12900元台,另200台分别约定为14100元台、14600元台,上述390台矿机的总价款为532.1万元,货款原告已交付给被告,双方约定2018年1月20日将全部矿机交货到位,直至指定的交货时间,被告仅交付了75台矿机,剩余215台矿机被告至今未交货且货款435.35万元被告迟迟不予退还,请求判令:1、解除与原、被告订立的口头协议;2、被告付某某返还原告购机款435.35万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付某某于庭后向本院提出答辩意见:原告黄某某已支付货款但未发货的具体数额基本属实,同意与原告调解,但因其上线欠货款未付致使其本人目前没有经济偿还能力,请求依法处理。

经审理查明,原告黄某某与被告付某某均是比特币矿机销售行业的从业人员,原告曾多次从被告处购买矿机。2017年11月底至2017年12月初,原告黄某某分两次从被告付某某处购买390台比特币矿机,其中190台约定单价为12900元台,货款为245.1万元,原被告口头约定交货时间为2018年1月上旬,剩余200台比特币矿机中有100台的矿机单价为14100元台,另100台的比特币矿机的单价为14600元,交货时间为2018年1月中旬。上述390台比特币矿机的总价款为532.1万元(12900元台×190台+14100元台×100台+14600元台×100台),原告将货款分六笔汇入被告付某某指定的账户,第一笔为:xxxxxx日原告黄某某安排其哥哥通过银行向被告付某某转账128万元;第二笔为:xxxxxx日原告黄某某通过银行向被告付某某转款100万元;第三笔为:xxxxxx日原告黄某某通过银行向被告付某某转款30万元;第四笔为:xxxxxx日原告黄某某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向被告付某某转款100万元;第五笔为:xxxxxx日原告黄某某通过银行向被告付某某转款100万元;第六笔为:xxxxxx日原告黄某某通过银行向被告付某某转款87万元,上述六笔共计为545万元。因原告在订购第一批190台比特币矿机时多向被告打款12.9万元,后被告付某某将该返还至原告黄某某的账户。截止2018年xxxx日前后,被告仅交付前期订购的190台机器中的75台,其余315台比特币矿机经原告催要,被告付某某因无货可供至今未交付,也未退还货款435.35万元[12900元台×(190台-75台)+14100元台×100台+14600元台×100台],遂引起诉讼。

以上事实,有原告向本庭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原被告微信聊天记录截屏若干张、银行汇款凭证五张、招商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一张及原被告陈述等证据在卷证明属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就矿机买卖达成口头协议,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形式内容合法,为有效的买卖合同,应受法律保护。被告付某某收到原告黄某某预付款后,理应按约定时间向原告黄某某交付矿机设备,但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被告付某某仅交付部分货物,其余大部分货物至今未交付,且无继续履行合同的可能,被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属于迟延履行债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关于被告应当返还的货款数额,根据原告向本院提交的汇款凭证、原被告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及被告在庭后的质证意见,被告付某某尚未发货的货款为435.35万元,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上述货款,本院按435.35万元予以确认。综上,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货款435.35万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2018)解除原告黄某某与被告付某某之间的矿机买卖合同;

2018)被告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退还原告黄某某货款435.35万元,款交本院转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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