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案
本案简要:
2010年10月31日14时许,谭某某因房屋基地与潘某某发生争吵并打斗。起初,谭某某从外面回来,潘某某手持一根木棍朝谭某某的右肩打了一棍,谭某某回到家里,出来时手里拿着杀猪刀,潘某某见谭某某拿了一把刀,就手持木棍从自家房门前冲到谭某某面前,用木棍打谭某某的头部,谭某某就用刀乱舞,潘某某腹部中了一刀。经鉴定,潘某某的伤势为重伤,伤残九级。
2011年5月12日谭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5月26日被逮捕,羁押于耒阳看守所。耒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8月8日向耒阳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潘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谭某某赔偿各项损失费用共计96899元。
易文松律师接受委托,担任谭某某的辩护人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积极维护谭某某的合法权益。该案经耒阳市人民法院一审,法院采纳了易文松律师的辩护意见,对谭某某从轻判决。刑事责任方面,对谭某某只判处了起点刑;刑事附带民事责任,谭某某只承担35672.98元的赔偿份额。本案有一点遗憾的是,因附带民事赔偿数额双方意见不一,未能达成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