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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基于基本救治义务为受害人求偿
来源:李海明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01
浏览量:1386

摘要:1、受害人张X于交接班时突发疾病,送医后不治。律师接受家属委托后开展调查,认定张X工作单位未尽救助义务,需要为受害人死亡承担责任。起诉后诉求得到法院支持。2、综合案件,律师认为,被告单位在具备一定救治...

律师观点分析

1、受害人张X于交接班时突发疾病,送医后不治。律师接受家属委托后开展调查,认定张X工作单位未尽救助义务,需要为受害人死亡承担责任。起诉后诉求得到法院支持。


2、综合案件,律师认为,被告单位在具备一定救治条件,具有一定救治时间的情况下拖延时间,不积极履行救治义务。从而造成被害人错过最佳救治时间。理应承担相应责任。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损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害人所在单位应该对雇员积极救治,并且其自身为医疗机构更是未尽基本救治义务,最后错失救治时间,存在过错。


3、律师建议,如遇相关情况,具有救助义务的个人及单位应当积极采取救助行为。社会XX亦应当有一定救助义务履行的法律概念,如遇相似状况,除了积极采取救助行为的同时还需要积极保护相关证据,以便日后有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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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李海明
  • 执业律所:
    甘肃茂弘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6201*********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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