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介绍:原告—梁某(女) 被告—崔某(男)
案由:离婚纠纷
结果:调解
案情简介:原告梁某与被告崔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2017年5月婚生女出生,双方因为婚前感情薄弱,互相了解不够,婚后发现二人性格差异较大,至今无法共同生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性。故诉至法院,希望法院判决离婚。
在案件受理后,我不断与原告梁某做工作,告知她如何与被告崔某协商,如何与被告谈判,最终双方达成协议。
原告梁某与被告崔某自愿离婚,婚生女跟随原告梁某生活,由原告梁某抚养,被告不支付抚养费,婚内被告崔某所欠债诶均由被告崔某自己承担。
之后,我们趁热打铁,向被告崔某提出要更改婚生女的姓,被告也同意了并愿意配合,这与我们前期和被告崔某的协商时分不开的。
本案从起诉离婚到宣判仅仅耗费了17天,准确来说不到10天时间,甚至是更短的时间,被告不仅同意了离婚,同意婚生女由原告梁某抚养,还同意原告梁某将婚生女的姓进行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