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收了卖房钱后竟说她不知道房子卖了
代理词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上诉人刘XX与王XX夫妻关系,被上诉人杨X在买房前与他们素不相识,是经邢XX介绍后,才知道上诉人他们有房要卖。看房时,上诉人、介绍人、王X在场,刘XX及其姐姐均在涉案的房屋内,被上诉人看中房子后,刘XX说他们急需用钱,要价7万。调子定好后,王X和邢XX一起到被上诉人的诊所恰谈合同并签定了“购房合同”。
2004年10月中旬,被上诉人和邢XX一起把3万元现金送到上诉人刘XX家里,刘XX收款并打了收条。
2004年11月8日,被上诉人和邢XX一起在市政府附近的工行取款3万7千元,拿到附近的建行交给刘XX,王X打的收条,刘XX当时把现金存入建行。后来被上诉人又给王X1600元,通过邢XX的手付款2000元。共计70600元。
2005年4月,为了要到房产证,被上诉人请上诉人喝茶,并约了邢XX,刘XX让被上诉人带着她的收条去换房产证,刘XX拿到收条后,以孩子要吃奶为借口一走了之,房产证也没有给被上诉人。邢XX赶到茶馆时,收条已经被撕毁。
被上诉人看到上诉人要吃黑,就把情况给邢XX的亲戚张XX和余XX说了,张XX和余XX多次督促邢XX把此事处理好。后来,被上诉人及其母亲和妻子多次向上诉人要房产证,(有录音)。介绍人邢XX也多次向刘XX、王X索要房产证,并指责刘XX撕毁收条的行为。王X再次向被上诉人索要1600元后,不得不于2005年11月30日给被上诉人打一68600元的总收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第1款“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第2款“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之规定,刘XX、王X夫妻二人出售该房屋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上诉人称她不知道其房屋已经卖给被上诉人,不符合客观事实。
二、本案证据确实充分
1、“购房合同”载明了出售房屋的位置和具体楼层、面积、售价;付款方式、条件和期限;违约责任以及过户费用等其他约定,证明双方意思表示真实。
2、收款收据证明:被上诉人已经全面履行了合同约定义务
3、证人证言证实:刘XX同意出售该房屋,意思表示真实。
4、刘XX的录音证实:刘XX同意出售该房屋并收到售房款,其迟迟不办理过户手续的目的是想多要点钱。
5、调查笔录证实:刘XX出售该房屋意思表示真实,“购房合同”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判决无误,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