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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熙然律师事务所律师亲办案例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四川熙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28
浏览量:1649

案情回顾:

邓某于2013年间多次向伍某订购不同规格的石材,伍某按照邓某的要求向邓某提供的石材,邓某应向伍某支付相应货款18万,并于2014年向伍某出具欠条。其后,邓某仅支付了1.5万后,一直逃避支付货款,伍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剩余货款。

我方代理:伍某

案件审理:

经审理查明,邓某于2013年间多次向伍某订购不同规格的石材,伍某按邓某的需求向邓某提供了石材,邓某应向伍某支付石材货款总计18万元,并于2014117日向伍某出具了欠条载明“今欠到伍XX石材货款180000元,单据17张,欠款人邓X”。但邓某支付后1.5万元后,就一直未支付货款。综合本案当事人提交的相关证据,本案的交易特征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伍某虽与邓某之间没有书面买卖协议,但从伍某提供的欠条及短信能够认定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伍某按约交付了货物,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邓某接受货物后出具欠条,但未按约支付全部货款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故伍某有权要求按邓某支付货款16.5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案件结果:

支持了我方全部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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