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7日8时10分许,被告驾驶小型轿车沿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由东向西行驶,左转借道非机动车道进入中建文化广场。当时原告骑电动自行车沿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发生刮碰,造成原告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在山东省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住院21天。原告之伤经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右膝关节功能障碍,构成十级伤残。
另外,涉案轿车车主并非肇事司机,另有他人,该车未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
客户委托高翔律师后,依法提起诉讼,高律师代表原告方主张被告车主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且交强险范围内不区分主次责任,应全额赔偿,该主张被法院采纳,法院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18万元。一审判决后,各当事人均未上诉,被告主动将赔偿款交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