蔺轩律师亲办案例
因爱生恨在网上公开发布侮辱对方言论
来源:蔺轩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23
浏览量:511

案情简介:

早在2015年,魏某与蔡某(女)就已经相识。魏某追求蔡某不成心生怨恨,于是通过昵称为XX的视频号发布蔡某的照片及辱骂、威胁等负面言论。

2019年3月7日,魏某向蔡某发送短信,扬言要去蔡某家中。后又分别通过四个手机号码,向蔡某多位朋友发送内容为“蔡某欺骗魏某”的短信,并索要蔡某地址。

2019年9月6日,蔡某向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报警。经警方询问,魏某承认昵称为XX的某视频号系其本人使用,曾通过该号发布了蔡某的照片和侮辱、威胁性言论,并承诺不再骚扰蔡某及其家人。

2019年9月23日,蔡某将魏某诉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魏某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名誉权、删除其在某视频平台上发布的照片、帖子,并在某视频平台和当地纸媒上发布向原告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的声明、公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庭审中,蔡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手机聊天记录、视频截屏、手机短信照片和派出所接处警登记表等证据材料。

魏某辩称,其在某视频上发布原告蔡某的照片和言论事出有因,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其仅为寻找蔡某,并没有损害蔡某的名誉。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名誉是社会公众对公民或者法人的品德、声誉、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应根据受害者名誉受损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本案中,被告魏某在某视频平台上发布原告蔡某照片并进行负面评价,还给蔡某的多个朋友发送蔡某欺骗魏某的短信。虽然双方可能存在经济纠纷,但魏某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在一定范围内降低了蔡某品德、声誉、形象等社会评价,客观上侵害了蔡某的名誉权,并已经对蔡某的生活造成一定影响,故魏某应在所造成影响的范围内消除对蔡某造成的影响,恢复蔡某的名誉,并向其赔礼道歉。蔡某要求魏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但未举证证明其因被告魏某行为所造成的实际后果,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于中国法院网

以上内容由蔺轩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蔺轩律师咨询。
蔺轩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4584好评数16
  • 办案经验丰富
  • 咨询解答快
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路24号北京兴展律师事务所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蔺轩
  • 执业律所:
    北京兴展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878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路24号北京兴展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