蔺轩律师亲办案例
将银行贷款高利转贷的合同是否有效
来源:蔺轩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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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3年1月29日,饶某向吴某借款,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吴某人民币肆拾万元正(400000元),利率2%,按季付息。借款汇入饶某账户,利率为月利率”。同日,吴某向饶某指定的银行账户转账40万元。此后,饶某按借条约定向吴某支付了利息31.2万元(计算至2016年4月29日),但后来再也未向吴某支付任何本金及利息。吴某在追偿无果的情况下,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饶某归还本金及利息。

判决结果:

根据双方提供的信息,依法到相关银行查询了吴某在该行的贷款情况,银行的资料显示,吴某向该行贷款的30万元,于2013年1月29日发放,同年10月17日结清;利率参考基准利率执行10.8%。同时显示,贷款发放当日,吴某通过该账户向饶某转账4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在2013年1月29日向农商行以房屋抵押担保的方式贷款入账30万元后,账户余额共计61.5万元。吴某在同一天除向饶某转账40万元外,另向案外人唐某转账20万元。此举充分说明吴某向农商行所贷的30万元未用于发放贷款约定的经营用途。吴某在尚欠银行贷款的同时对外转贷谋利,存在扰乱经济秩序的风险。因此,认定吴某出借给饶某40万元借款中的30万元应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该部分借款合同内容应当认定为无效。

法院判决饶某借款总额中的30万元参照吴某在银行的贷款利率计算本息;另外的10万元,按照双方借条中载明的月利率2%计算本息至付清之日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  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应当认定借贷合同无效。

来源于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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