蔺轩律师亲办案例
同居生育子女,谁能获得抚养权
来源:蔺轩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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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吴X与江X于2004年同居,生下四个子女,2012年8月,吴X做了绝育手术,至双方分开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5年3月,江X犯罪服刑,吴X与江X结束同居,后吴X因生病一直同母亲居住生活。2018年3月江X服刑期满后,独自抚养四个子女至今,期间吴X未给付分文抚养费。现由于双方感情裂痕太大,不能生活在一起,2020年7月,吴X向人民法院起诉,诉求要回孩子的抚养权。来源于中国法院网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原告吴X要求抚养两个孩子,吴X虽做了绝育手术,但吴X现在暂不具备抚养孩子的条件,

一是吴X现在生病,还同母亲居住生活,无固定的生活场所,无稳定的经济收入;

二是江X独自抚养孩子多年,最小的孩子都在八周岁以上,四个孩子均不同意姊妹分开,愿意选择同父亲一道生活;

三是四个孩子均在熟悉的环境中成长,若让孩子投入到陌生的环境,势必会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利;

四是江X同四个孩子属于贫困户,均享有低保及其他优惠政策。

“在平等的前提下,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实现未成年人权益最大化”,基于此,承办法官深入到四个孩子生活的环境探知,孩子们的选择应该得到尊重。

据此,原告吴X的诉讼请求未提供充分的证据,无法证明其抚养孩子的条件成熟,故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

《中华人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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