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林某
代理律师:郑鹏 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
案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案情简介:
【案情介绍】
2014年4月10日20时,被告孙某某驾驶鄂d×××××号小型客车在宜昌市东山大道宝塔河派出所北山超市前将原告撞倒,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交警部门认定,孙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林某无责任。被告孙某某驾驶的鄂d×××××号小型客车车主系被告梁某某,该车在被告中财保荆州分公司古城服务部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遂委托本律师依法通过诉讼为其维权。
【律师办案过程】
本团队律师接受委托后,分析该交通事故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明确赔偿主体,联系鉴定机构并委托鉴定机构对其伤残级别、误工、护理、营养期进行鉴定,经鉴定机构鉴定林某伤情构成九级伤残,被告中财保荆州分公司古城服务部对该鉴定结论不服,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再次鉴定,维持原鉴定结果,鉴定费由被告保险公司支付。
【律师办案小结】本案是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主要涉及事故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及保险条款“医保外用药不予理赔”的问题。关于保险条款内容,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的规定:“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经本律师的努力,最终让当事人获得了全额赔偿,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审判】
经法院开庭审理,被告赔偿原告林某医疗费76418.7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90元、营养费3090元、后续治疗费20000元、护理费15890元、误工费24080元、残疾赔偿金100786.40元、交通费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鉴定费2400元等合计250555.1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