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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双权律师亲办案例
二手房交易,房主不配合过户,不履行合同怎么办?
来源: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18
浏览量:589

一、原告诉称

李某一上诉请求:1、一审法院判决书第二项违反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合同约定,以及第三人与上诉人工作单位之间的合同约定,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人民法院无权予以变更,该项判决于法无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撤销或改判;2、一审判决第二项客观上帮助了被上诉人变相偷漏国家税费;3、一审判决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决。

二、被告辩称

张某一辩称,依据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签订的《转让协议》,被上诉人系涉案房产的实际出资人和所有权人,在办理房产证时应办为被上诉人的房产证。该条款明确无争议。涉案房产不存在无法直接办至被上诉人名下的理由,上诉人故意违约,不配合被上诉人办理相关手续,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案系团购房资格转让的合同纠纷,不是二手房买卖纠纷,被上诉人除支付高额的转让费之外也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缴纳税费,上诉人称偷漏税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并未超出诉讼请求,被上诉人已经将购房款交给上诉人,上诉人应当将该房款交给第三人。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本院查明

1、2013年3月18日,原告张某一作为买方、被告李某一作为卖方签订《省委办公厅机关团购房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转让协议》)一份,主要约定:卖方自愿将获得的一套140平方米团购房指标,以及将来该套房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包括开发商有可能为该套团购房提供的汽车停车位、杂物间等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转让给买方所有;该团购房在建房前、建房中,买方要保证按时、足额缴纳与建房有关的一切款项,直到交钥匙前,谁交款谁管理交费收据;3、在买方缴纳全部购房款及开发商要求的各项费用的前提下,卖方为买方与开发商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创造条件,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的各项手续,由卖方无条件配合买方办理;

该团购房建成交付后,买方是该房产的实际出资人和所有权人,在办理房产证时应办为买方的房产证;如必须办成卖方房产证,办证所需费用由买方承担,卖方提供所需材料,且卖方应将取得的房地产证及相关证件及时交给买方保存;房产证办好后,卖方须及时将该套房产过户到买方名下,并积极配合,提供便利条件,所需费用由买方负担;如出现不可抗力、政策性因素及开发商的原因等,造成团购房最终未能交付、协议无法执行时,卖方需退还买方已付转让款协议签订后,买方首先将5万元定金(作为转让费的一部分)预付给卖方,在开发商要求的首付款缴付后将剩余23万元转让费一次性交给卖方。协议落款处有原告张某一、被告李某一签字及捺印。

另查明,被告李某一作为省委机要局工作人员享有省委办公厅的团购房指标,团购房的开发商为XX公司2017年8月18日,被告向原告发出《终止合同通知》一份,主要载明:根据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你应当在2017年7月前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由于限购政策、你不是市户籍,无法取得购房资格,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现正式通知你即日起终止合同履行。原告于当日收到该通知后,即向被告明确回复其不同意单方面解除合同。2017年8月21日,原告张某一户口迁入市公安局派出所。

四、裁判结果

上诉人李某一与被上诉人张某一签订的《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被上诉人张某一已经向上诉人李某一支付了约定的款项,上诉人李某一也应当按照约定继续履行合同。一审法院查明被上诉人张某一已经支付给上诉人李某一房款737789元,上诉人李某一支付给第三人款项630400元,故一审判决处理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李某一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律师点评

原告张某一与被告李某一签订的《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该协议约定李某一愿意将省委办公厅机关的购房指标转让给张某一,后张某一实际支付了购房款,被告李某一应按照协议约定配合原告签订合同及办理房产证。原告诉请被告继续履行《省委办公厅机关团购房转让协议》,予以支持。被告李某一辩称该协议无效依据不足,不予采纳。

被告李某一亦辩称,因限购政策出台,原告张某一不具备购房资格,其已书面通知原告解除了合同。但是根据张某一提交的市户口证明及其个人房屋权属信息查询证明,张某一具备市购房资格,该《转让协议》可以继续履行,故李某一单方面终止合同的理由不成立,对被告李某一该辩称意见,不予采纳。

第三人称本案争议房屋的房款尚未交清,在权利人交清房款后可以配合办理网签及过户手续及交付房屋,原告亦表示愿意直接向第三人交清房款,故原告诉请被告李某一、XX公司向原告交付涉案房产及所属地下室、车位及诉请被告李某一、XX公司配合办理上述房产的网签、过户等相关手续,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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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靳双权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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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0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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