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玲律师亲办案例
开设赌场罪量刑有期徒刑一年
来源:龚玲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17
浏览量:625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沪0107刑初28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XXXXXXXXXXXXXXXXXX),男,1988年9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

辩护人龚玲,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一部刑诉[2020]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及由上海市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0月起,被告人马某某伙同芮某某、金某某(均已判刑)在本市普陀区宜川三村XXX号XXX室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场,供他人赌博并抽头牟利。被告人马某某负责保管赌博账号、密码并操盘,芮某某负责提供场地,金某某负责带头下注、聚集人气。

2018年12月24日,民警对上述地址进行检查,当场抓获芮某某、金某某及多名赌客,并查获赌资、赌具。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马某某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未如实供述,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况某某、高某某、梁某某、赵某某、朱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工作记录、固定电子数据清单、封存电子物品清单、电子数据取证照片记录表、赌博账户照片,手机短信截图,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同案犯芮长华、金琴萍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基于上述情节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可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可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2日起至2020年12月1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至本院。)

二、赌资、赌具和违法所得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董婷婷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殷轶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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