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律师亲办案例
不上班就没有工资
来源:李明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17
浏览量:1450

—李某某诉杭州某培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评析

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    李明律师

案情简介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杭州某培训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17年11月13日至长期,申请人从事管理工作,月工资为2820元。

另查明,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了2017年12月至2019年10月的社会保险。申请人系被申请人公司股东。

2019年11月22日,申请人在文档中上传了两个制度,其中,公司制度规定工资待遇:张某某月工资3000元,缴纳五险。申请人缴纳五险一金(因不参与经营)。

2019年12月29日,申请人委托律师向被申请人股东张某某邮寄律师函,申请人特此郑重致函如下:一、请张某某在收到本函件之日起三日内立即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及本律师提供公司确切的财务数据;二、公司在收到本函件之日起三日内向委托人支付所拖欠的工资78109.5元(自2017年11月1日起暂计至2019年11月30日);三、公司向委托人支付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的房屋租赁费用(租金6500元/月,共计26个月),共计169000元;四、2020年1月1日起,继续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向委托人支付房屋租金6500元/月,或在2020年1月7日前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如公司无法在2020年1月7日前变更公司注册地址的,无论公司是否继续实际使用该房屋,均需按照原租赁合同的租金标准向委托人支付房屋租金;五、支付因你方人身伤害导致委托人支付的医药费226.37元以及交通费28元。

2020年5月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送关于移交公司款项及财务资料的告知书。

争议焦点:

被申请人是否应当支付工资?被申请人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审理判决: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认为:关于要求确认双方劳动合同自2020年2月1日起解除的请求,因劳动者享有单方辞职权,是否解除劳动合同,应由申请人自己行使该权利,在庭审中,申请人明确表示没有向被申请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本委对于该项仲裁请求不予处理。

关于要求支付工资的请求,本委认为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以货币形式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所支付的报酬,劳动者需要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方才支付工资。从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来看,申请人提供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17年11月13日至长期,申请人从事管理工作,月工资为2820元。被申请人对劳动合同的真实性表示异议,本委认为劳动合同上的合同专用章系被申请人公司的印章,被申请人对合同专用章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且劳动合同还加盖了被申请人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的印章,因此,该份劳动合同合法有效。但是,该份劳动合同只能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并不能证明该份劳动合同已经实际履行。申请人是否实际履行了该份劳动合同,应由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由于申请人同时也是被申请人公司的股东,申请人提供了一些从事被申请人工作的证据,但是,该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人自被申请人成立之日起,即从2017年11月13日至2020年1月31日期间长期持续地从事着管理工作,在上述期间内,被申请人没有支付过申请人一分钱的工资,除了在2019年12月29日申请人邮寄给被申请人股东张某某的律师函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催讨过工资之外,申请人在长达两年零两个月的时间里没有向被申请人催讨过工资,申请人在没有收到一分钱工资的情况下,仍然勤勤恳恳工作两年零两个月的时间,并不符合常理,本委对该项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在庭审中,申请人表示没有明确提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因此申请人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委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经典评析:

本案的特殊之处就在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劳动合同,同时,申请人也是被申请人的股东。双方发生纠纷的根源在于股东之间的矛盾。股东既然以劳动者的身份,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那么就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提供劳动。所谓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以货币形式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所支付的报酬,劳动者需要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方才支付工资。从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来看,除了一份劳动合同之外,就是社保缴纳的记录,没有其他的证据,而劳动关系的重点在于劳动者需要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才需要支付工资。不能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缴纳了社保,在这样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不上班,用人单位仍需要支付工资。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只有提供了劳动,劳动者只有上班,才有工资,用人单位才需要支付劳动报酬。本案中,申请人就在于没有提供从事劳动的证据,因而不能要求支付工资。并且,按照申请人诉称的事实,申请人在两年零两个月的情况下,没有收到一分钱的工资,仍然在工作,这是不符合常理的。


以上内容由李明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李明律师咨询。
李明律师专职律师
帮助过296好评数15
  • 办案经验丰富
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西路767号西溪国际商务中心A座302室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明
  • 执业律所:
    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
    13301*********920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浙江-杭州
  • 地  址:
    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西路767号西溪国际商务中心A座302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