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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析产纠纷——当事人主张已经进行分家析产,如何证明?
来源: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16
浏览量:309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与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一诉称:张某一与王某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子女,王某一和王某二。王某一与郑某一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育有一子王某三。现王某一与郑某一已离婚。

2014年4月,郑某一代表我与某公司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领取了包括区位补偿款、房屋折价款等在内的拆迁款共55万元。该补偿款应归我所有,但是被告一直拒绝将此款给我,给我的生活造成很大影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现请求人民法院:要求郑某一向我支付拆迁补偿款55万元。

二、被告辩称

被告郑某一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一,本案中被拆迁房屋获得的拆迁款已经分割完毕。被拆迁院落共获得100万元拆迁款,且打入了张某一账户,之后张某一给了王某一、郑某一和王某三应得的拆迁款85万元,拆迁款已经分割完毕;

第二,被拆迁院内只有北房2间和西房2间是张某一与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他房屋是郑某一所建,郑某一与王某一离婚时将婚后所建的房屋都给了郑某一;

第三,北房3间和西房2间中有属于王某的遗产,所得的拆迁款应依法分割;

第四,王某二有权继承王某的遗产份额,但无权要求分割王某遗产范围外的其他财产。王某二要求张某一给付其15万元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张某一领取拆迁款,若王某二认为其应分割拆迁款应向张某一主张;

第五,分割拆迁款后,王某二向郑某一借款15万元,郑某一和王某一约定对王某二的债权由郑某一主张,郑某一保留随时要求王某四偿还借款的权利;

第六,虽然张某一给付郑某一和王某一拆迁款,但是都用于偿还为王某一支付的赔款和供王某三上学以及日常生活费用,拆迁款现已花完。

被告王某一辩称:我与郑某一离婚时共同财产全部给了郑某一,拆迁款是张某一给我们让我们保管的,我希望属于我母亲的部分归还给我母亲。

第三王某三述称:我应分得属于我的财产。

三、审理查明

经查,王某与张某一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子女王某一和王某二。1993年,王某去世。1997年,王某一与郑某一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王某三。

被拆迁的某号宅院是批给张某一和王某的宅基地,郑某一与王某一婚后在该院共同生活,后又建造北房、东房。

2014年3月5日,某号院被拆迁,根据某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总建筑面积260平方米,北房2间50平方米、西房2间30平方米。房屋重置成新价20万元,装修设备等32万元。同日,张某一与某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和回迁安置协议》,约定向张某一支付拆迁补偿款100万元,宅基地区位补偿款42万元,房屋重置成新价20万元,装修设备等32万元。及其他各种奖励费、机器设备移机费共计6万元;张某一享受购买定向安置房人员为4人。

2014年4月26日,拆迁款100万元打入张某一账户。后张某一向郑某一支付15万元。2015年郑某一与王某一协议离婚,约定回迁房归郑某一所有,婚内全部存款归郑某一所有。

诉讼中,张某一追加王某一、王某二和王某三为本案当事人。王某二表示要继承王某遗产,要求张某一给付拆迁款15万元,后又表示放弃权利,不参加诉讼。王某一表示放弃继承王某遗产。

郑某一主张被拆迁宅院中,除北房2间和西房两间是王某和张某一建造外,其他是其与王某一、张某一共同建造,但是未提交证据证明,张某一对此不认可。

郑某一称已经对拆迁款进行了分割,给张某一15万元,剩余拆迁款是归郑某一和王某一,但未提交证据。对此,张某一和王某一均不认可。

郑某一称拆迁款已经花费完毕,张某一和王某一不认可。

四、法院判决

(一)被告郑某一给付原告张某一房屋重置成新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等拆迁款二十二万元,自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执行;

(二)驳回原告张某一其他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被拆迁宅院内有属于张某一和王某的房屋,张某一是被安置人口,且是张某一与拆迁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回迁安置协议》,拆迁补偿款中有属于张某一的财产份额,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张某一要求分割自己享有房产份额对应的拆迁补偿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举证证明。本案中,郑某一称对拆迁款已经进行了分割,张某一分得补偿款15万元,其他补偿款归郑某一和王某一夫妇享有,但是未提交证据证明已经进行了分家析产。且对此说法,张某一和王某一均不认可,对此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被拆迁的北房2间和西房2间系张某一和王某夫妇建造,该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对应的宅基地区位补偿款、装修设备等应归张某一所有,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宅基地区位补偿款42万元,房屋重置成新价20万元,装修设备等32万元。可根据张某一夫妇所有房屋占比予以分割,则房屋重置成新价应得6.1万元,宅基地区位补偿价12.9万元,装修设备款9.5万元。上述拆迁款本应归张某一和王某一所有,但王某已去世,其他继承人王某一和王某二表示放弃继承权利,所以属于王某遗产的部分应归张某一所有,则上述拆迁款应归张某一所有。

对于除北房2间和西房2间外的房屋,郑某一主张是其与张某一和王某一一起建造,但是未提供证据证明,且张某一和王某一均不认可,所以对此说法不予采信。

对其他各种奖励费、移机费共计6万元,可根据被安置人口数予以分割,张某一可分得1.5万元。张某一应得拆迁款共计30万元。

拆迁补偿款一直是由郑某一占有支配,其与王某一已经离婚且婚内的共同存款都归郑某一所有,应由郑某一承担给付责任。扣除已经给付的15万元,郑某一还应给付张某一15万元。

郑某一称拆迁款已经用于偿还借款、生活开销,花费完毕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据此,人民法院对本案判决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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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靳双权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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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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