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崔某某,男,1983年9月生,汉族,住郯城县马头镇崔庄,居民。
被告:杨某某,男,1980年9月生,汉族,住郯城县郯城镇前东庄村,居民。
被告:崔某,男,1982年8月生,汉族,住郯城县马头镇崔庄村,居民。
被告:姚某某,男,1984年2月生,汉族,住郯城马头镇崔庄村,居民。
诉讼请求
一、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连带偿还所借我的钱60000元及利息。
二、本案的一起费用由三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第一被告杨某某通过第二、三被告与我相识。今年4月份第一被告因做生意需要向我借款60000元,当时口头约定一个月即给我。在我要求下,相关被告于借款当日给我出具借条(详见借条)一份。后经我多次催要,相关被告迟迟没有按约定的期限还我钱。现干脆以暂时无钱为由拒不给付。无奈,现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依法惩治被告恶意拖延还款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受理并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此致
郯城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崔某某 二0一一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