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女,1965年3月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
监护人:李某(系刘某配偶),男,1965年9月1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飞,系贵州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茜,系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盘州市某卫生院,住所地:贵州省盘州市某居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何维,系该卫生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系该卫生院职工,汉族,1978年12月2日生,住贵州省盘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盘县某卫生室,住所:贵州省某大地村,登记号:*。
负责人:薛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占义,系云南联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翔,系云南联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证号:*。
原审第三人:薛某,女,1984年6月1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
上诉人刘某因与被上诉人盘州市某卫生院、盘县某卫生室及第三人薛某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2017)黔0222民初39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2017)黔0222民初395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