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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盘州市某镇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朱飞医生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14
浏览量:1318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女,1965年3月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

监护人:李某(系刘某配偶),男,1965年9月1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飞,系贵州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茜,系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盘州市某卫生院,住所地:贵州省盘州市某居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何维,系该卫生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系该卫生院职工,汉族,1978年12月2日生,住贵州省盘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盘县某卫生室,住所:贵州省某大地村,登记号:*。

负责人:薛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占义,系云南联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翔,系云南联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证号:*。

原审第三人:薛某,女,1984年6月1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

上诉人刘某因与被上诉人盘州市某卫生院、盘县某卫生室及第三人薛某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2017)黔0222民初39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2017)黔0222民初395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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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朱飞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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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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