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3民终13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崔某,男,195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梨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守庆,吉林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男,196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梨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律师,吉林睿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197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梨树县。
上诉人崔某因与被上诉人陈某、王某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梨树县人民法院(2019)吉0322民初10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案涉肇事车辆行驶证记载的所有人是崔某,但车辆的实际所有人(管理人)是崔某还是王某及崔某在事故中是否存在过错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梨树县人民法院(2019)吉0322民初107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梨树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崔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044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