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于1997年入职惠州某电器公司,2009年何某与该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担任生产操作工。
2019年8月18日,何某在出租意外受伤,受伤后被亲属分别送至惠州中心医院和湖南长沙胸科医院住院治疗,后回家休养,何某2020年1月7日在家中病亡。因何某的死亡为非因公死亡,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丧葬补助费(3个月工资)、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6个月工资)和一次性抚恤金(6个月工资)合计97050元。何某死亡后,何某的亲属委托王高军律师向该公司索要非因公死亡待遇,王律师与该公司多次沟通无果后向惠州仲恺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申请劳动仲裁,后在仲裁委的调解下,该公司支付了何某亲属97050元非因公死亡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