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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婚姻走向破裂,律师助力公证离婚,走出阴影面向阳光
来源:谢晓阳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05
浏览量:1604

陈某与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粤0606民初9681号

原告:陈某,女,197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晓阳,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兵,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服某(英文名:HATTORISHIGEKI),男,1948年10月31日出生,日本公民,住日本,

原告陈某与被告服某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晓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服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短暂交往后仓促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无生育子女,亦无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分割。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无法培养感情,感情愈加淡漠,加之异国婚姻双方习俗、文化、语言、年龄代沟等障碍巨大,被告亦长期冷漠无视无改观。婚后仅短暂共同居住生活,聚少离多,感情日渐淡漠,双方婚后两年即从2007年底就开始分居失联,至今已达9年之久。综上,双方感情早已破裂,亦无和好可能和需要,只求早日解脱与被告的名存实亡的婚姻。特诉请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服某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服某持有日本护照,故本案属涉外民事纠纷。本院属于在本辖区内对涉外、涉港、澳民事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且符合级别管辖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本案中原告陈某在佛山市顺德区居住,故本案应由本院管辖。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故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7条规定: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本案中,原、被告于××××年结婚,其后2007年服某去往日本后再未到中国,而陈某除2017年曾经去过日本旅游5天之外,自2007年起再未去过日本。双方已分居达十年之久,应当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故对原告陈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服某解除婚姻关系。

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服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陈某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服某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何瑾

人民陪审员  刘虹

人民陪审员  黄木华

二〇一七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杨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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