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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生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陈中君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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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生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3刑初1104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生,男,199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曾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5月10日被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因犯盗窃罪、诈骗罪于2017年11月17日被抓获并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2018年9月29日被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2019年3月1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3月16日被抓获并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陈中君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温龙检公诉刑诉[2019]1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生犯合同诈骗罪、盗窃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期间公诉机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后以温龙检公诉刑变诉[2020]4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向本院变更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生及指定辩护人陈中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合同诈骗事实

1.2017年8月17日,被告人杨某生为骗取“梦幻**”游戏玩家的游戏装备出售获利,利用虚假的身份证注册的游戏玩家身份及网上办理的户名为“令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在“梦幻**”游戏里寻找卖家,联系到住贵州省贵阳市的受害人王某在预售“连理双树”、“金蚕丝裙”高价值游戏装备,通过微信约定两件装备单价30000元,计60000元,采取线下网银支付、线上交易装备方式进行交易。尔后,杨某生隐瞒了24小时后到账的支付方式,以“令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分两笔30000元、29500元通过网上支付方式给王某工商银行卡,将转账记录微信截图给王某,从而骗取到王某的该两件游戏装备,后将网上转账予以撤销并微信拉黑王某。

2.2017年10月11日,被告人杨某生采取同样的方式,在“梦幻**”游戏里寻找出售高价值装备的玩家,联系到住安徽省阜阳市的受害人刘某在出售装备“五丁开山”,通过QQ约定56××××0元购买该装备,采取线下网银支付、线上交易装备方式进行交易,后将虚假的网银转账记录截图给刘某,从而骗取到刘某的该件游戏装备。

二、盗窃事实

2017年10月26日,被告人杨某生为盗取他人游戏账号变卖游戏装备获取钱财,通过制作假的充值邮箱页面在“梦幻**”游戏网站上以充值为由,盗取游戏玩家受害人谭某的游戏账号和密码后,利用盗取的游戏账号和密码将谭某的“CC的小跟班”、“WW的小跟班”角色里的三只召唤兽游戏装备,通过线下支付款项、线上交易装备方式,分别以4000元、3200元、3000元,计10200元的价格出售给温州市龙湾区的受害人夏某。

温龙检公诉刑变诉[2020]4号变更起诉决定书,认定被告人杨某生分别构成诈骗罪、盗窃罪,所犯诈骗罪犯罪金额达10万元以上,系数额巨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生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盗窃罪,分别属数额巨大、较大,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判处。本案系漏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杨某生对盗窃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对其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2000元,所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与原罪数罪并罚,合并在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至五年四个月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20000元。

被告人杨某生辩称第一节诈骗行为系正常买卖交易,其无主观占有故意;第二节诈骗行为应认定合同诈骗,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事实有误。其辩护人提出第一、二节诈骗行为应认定犯合同诈骗罪,且金额计算有误应认定为8.6万至9.6万之间,系数额较大,在三年以下处刑,且被告人杨某生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并愿退赃,建议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一、诈骗事实

1.2017年8月17日,被告人杨某生为骗取“梦幻**”游戏玩家的游戏装备出售获利,利用虚假的身份证注册的游戏玩家身份及网上办理的户名为“令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在“梦幻**”游戏里寻找卖家,联系到住贵州省贵阳市的受害人王某在预售“连理双树”、“金蚕丝裙”高价值游戏装备,通过微信约定两件装备单价30000元,计60000元,采取线下网银支付、线上交易装备方式进行交易。

尔后,被告人杨某生隐瞒了24小时后到账的支付方式,以“令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分两笔30000元、29500元,通过网上支付方式给被害人王某工商银行卡,将转账记录微信截图给王某,谎称因跨省转账需要1-3个工作日到账,实际已将转账撤销,从而骗取刘某该件游戏装备。同月19日,王某经查询无汇款到账,遂报警。现该套设备未返还王某。

2.2017年10月11日,被告人杨某生采取同样的方式,在“梦幻**”游戏里寻找出售高价值装备的玩家,联系到住安徽省阜阳市的受害人刘某在出售装备“五丁开山”,通过QQ约定56××××0元购买该装备,采取线下网银支付、线上交易装备方式进行交易,后将网银转账记录截图发给刘某,谎称因跨省转账需要1-3个工作日到账,实际已将转账撤销,从而骗取刘某该件游戏装备。同月14日,刘某经查询无汇款到账,遂报警。现该套设备未返还刘某。

二、盗窃事实

2017年10月26日,被告人杨某生为盗取他人游戏账号变卖游戏装备获取钱财,通过制作假的充值邮箱页面在“梦幻**”游戏网站上以充值为由,盗取游戏玩家受害人谭某的游戏账号和密码后,利用盗取的游戏账号和密码将谭某的“CC的小跟班”、“WW的小跟班”角色里的三只召唤兽游戏装备,通过线下支付款项、线上交易装备方式,分别以4000元、3200元、3000元,计10200元的价格出售给温州市龙湾区的受害人夏某。

另查明,同日13时许,受害人谭某联系被害人夏某并告知,其为召唤兽游戏装备主人;夏某遂向公安部门报案。同日20时许,谭某向游戏官方报案申诉,系统判定召唤兽游戏装备为谭某所有,后被系统返还。在本院审理期间,夏某已获赔偿10200元,并对被告人杨某生的行为表示谅解。

2019年3月16日,被告人杨某生前罪执行期满,公安机关根据事先掌握的线索,将其抓获并刑事拘留。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杨某生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王某、刘某、谭某、夏某的陈述,证人汤某的证言,QQ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游戏信息及界面系统消息记录截图,支付宝交易记录截图,充值链接截图,“梦幻**”回复截图,银行卡充值记录,网银转账记录截图,令狐**身份证及农业银行卡转账及交易记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回函,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收条,谅解书,情况说明,归案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诈骗罪、盗窃罪,应予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生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杨某生归案后如实供述盗窃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且已退赔,故予从轻处罚;其未供认全部诈骗行为,不具有如实供述情节。辩护人提出的上述相应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与原犯盗窃罪、诈骗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17日起至2022年10月16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杨某生继续退赔涉案赃物或赃物折价款59500元、56××××0元,分别返还给相应被害人王某、刘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吴先慧

人民陪审员  夏高尚

人民陪审员  张美娥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陈叶丽

代书 记员  王莎妮

附:本判决援引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自首与坦白】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条【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六十四条【犯罪所得之物、所用之物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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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陈中君
  • 执业律所:
    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303*********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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