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佳律所律师亲办案例
未签劳动合同情况下劳动者如何证明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并获赔偿?
来源:京佳律所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31
浏览量:1326

【基本事实】

李某某(以下简称申请人、被告、委托人)于2018年416日入职到某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原告)处。担任课程顾问,后期调任前台兼销售,兼任少儿国学老师以及汉服老师,另被申请人也安排申请人处理公司的一些其他行政事宜。

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基础工资为每月3500元,外加500元餐补和交通补贴。

20194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口头请婚假,告知其已经怀孕处于孕期,法定代表人让其先去忙,后来让申请人另外去找工作,单方辞退了申请人,20194月份的工资未发。

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为孕期的情况下,仍然辞退了申请人,违法解除了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

【申请人要求】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的要求是希望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在职期间未缴纳的社保,以及支付申请人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

【经办过程】

1.律师发现申请人遗漏了相关的请求项目和金额,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律师在接受申请人的委托之后,发现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仲裁请求部分存在部分错误,少要了部分金额。律师迅速撰写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并向仲裁委提交。一方面引导申请人充分举证证明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另一方面做好所有的案件庭审工作。

2.确定诉讼策略

本案首先需要证明需先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才能索要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未发放的2019年4月份的工资。

律师的诉讼策略是首先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律师的引导下,申请人找到了被申请人为其缴纳部分社保的记录以及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工作时,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文章内容有被告的照片,可以进一步证明劳动关系。另申请人提交了微信转账记录的截图和聊天记录,来证明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发放了工资。

3.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申请人未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存在过错,另被申请人是否合法的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

4.原被告辩论过程

在本案仲裁案件开庭的过程中,被申请人提交了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与申请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想证明单位已经尽了合理的告知义务,要求申请人提供签订劳动合同的必须物品,因申请人未提供而未与其签订合同,申请人本身存在过错。

另提交了申请人的打卡记录和微信聊天记录,用来证明申请人擅自离岗以及被告的工作内容包括了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这一内容,申请人本身存在过错,被申请人不应当支付二倍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因申请人擅自离岗,被申请人不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审理过程中,因我方律师提交的证据比较充分,因此被申请人在仲裁开庭时直接认可了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到此整个案件对于申请人来说是比较有利的,仲裁阶段申请人有意调解但是仅想支付部分较少金额,律师顶住调解的压力结束了仲裁案件开庭,后仲裁员基本支持了申请人全部的仲裁请求。

后被申请人不服仲裁裁决将申请人诉至法院,在案件一审开庭过程中原告公司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想证明被告的工作内容包含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这一内容,在律师的随机应变之下,针对证人出庭作证的相关事实,有逻辑有条理地询问了证人10多个问题,将证人的证明力降到了最低。

后律师提交了《先予执行申请书》,要求法官先予执行,也给原告造成了强大的诉讼压力。

【案件结果】

在做了大量准备工作的前提下,原告最终同意支付了被告比较能接受的和解款,节约了采取法律途径继续维权的时间成本,本案顺利结案,我方委托人也顺利拿回了调解款。

【律师评析】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时,应当注意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主动签订,劳动者也应当留存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因为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劳动报酬、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权利都是建立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之上。

用人单位也应当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以免产生争议支付不必要的赔偿。

以上内容由京佳律所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京佳律所律师咨询。
京佳律所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43718好评数586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乡1号新管庄科技园6号楼2层201室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京佳律所
  • 执业律所:
    北京京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263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北京-北京
  •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乡1号新管庄科技园6号楼2层201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