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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矛盾升级打架涉嫌故意伤害罪辩护案例分析
来源:计付民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30
浏览量:1659

邻里矛盾升级打架涉嫌故意伤害罪

辩护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被告人严某,男,1965**日出生于浙江省绍兴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绍兴市越城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925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

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计付民,浙江欧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检察院指控: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9日19时许,被告人严某因怀疑之前与被害人王某有过纠纷的其哥哥严某2被被害人王某欺负,遂到绍兴市越城区被害人王某家询问,后双方发生争吵,继而引发肢体冲突。冲突中,被告人严某致被害人王某右眼部挫伤、右颈部擦伤、右拇指挫伤,右侧第5、6、7、8肋骨骨折,致上前劝架的被害人王某的母亲陈某1面部皮肤挫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系外伤致四处肋骨骨折,伤势评定为轻伤二级;右眼部挫伤,伤势评定为轻微伤。被害人陈某1系外伤致面部皮肤挫伤,伤势评定为轻微伤。

2017年5月9日19时许,被告人严某在绍兴市越城区被警察抓获归案。案发后,未赔偿被害人损失。

本律师辩护意见(简略):

犯罪嫌疑人严某家属委托计付民律师团队后,及时前往看守所会见了解案情,向侦查机关提交辩护委托手续、以及法律辩护意见书,同时当面沟通法律意见;审查起诉阶段亦向主办检察官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且就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讨论,采纳了辩护人部分意见。法院审理时,辩护人依然提出相关辩护意见,最终部分辩护意见采纳、部分未采纳,但获得从轻减轻处罚。其辩护人认为(简略):

1.被告人严某构成自首,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案发时由被告人严小蛇让其妻子以及群众报警,随后被公安民警带至派出所,在第一次询问时如实将案发经过及细节主动进行了交代。

2.本案被害人王某辱骂、打人过错在先,而且是属于互相打架所致,被告人严小蛇也被王某打致轻微伤。

3.被害人母亲陈某1轻微伤的危害后果非故意伤害所致,不应由被告人严小蛇承担责任。

4.对被害人王某构成的轻伤二级鉴定结论无异议,但对王某第5、6、7、8肋骨骨折有异议,先后二次鉴定结论不一致,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当以最接近案发时间的鉴定结论即第一次鉴定结论为准更为合理,请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5.被告人严某在庭审过程中悔罪态度较好。综上,请求对被告人严某从轻减轻处罚。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严某有故意犯罪前科,且同时致二人二处轻微伤,又至今未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其能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依据上述从轻处罚情节,请求对被告人严某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

……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严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四日止);

二、被告人严某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20530.78元。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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